小區歸物業管理,為何開發商還有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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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套路太多,忽悠了很多百姓。貸款方面,明顯的分兩種形式,等額本金和等額本息,就一種不行嗎?產權方面分40年50年70年,統一70年不行嗎?名稱性質方面,分普通住宅、商用住宅、混合住宅、公寓等等,統一叫居民住宅不行嗎?開發商賣前是房子主人,賣後主人已經轉為買方了,可以滾蛋了,開發商還有什麼權利管理新主人?交房前插進物業,業主接與物業交接,迫使業主簽字物業合同,很多人對物業不瞭解,開發商直接交房不行嗎?物業亂收費欺負業主,反賓奪主,取締物業不行嗎?一堵圍牆成一個小區,養一批土皇帝,為了治安巡邏方面環衛打掃方便消防進入方面拆除圍牆取締作擺設的物業不行嗎?總之,房產行業應大力整頓才對,少一些套路,多一些服務,別讓百姓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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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小區歸物業管理,為什麼開發商還有管理權?這個問題,我的觀點如下:

第一,之所以小區歸物業管理,開發商還有管理權,那是因為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是房地產開發商自己通過招投標選定,找來的,開發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物業公司的領導,物業公司不看僧面,也要看佛面。

第二,題主說的這個問題,應該是前期物業管理公司,從小區交付使用入住後,若干年一直延續下來的,這期間都沒有換過物業管理公司,所以有的房地產開發商會插一手;如果這期間,有業主委員會發起,推翻過原有的物業管理公司,替換成新的物業管理公司,我相信房地產開發商也沒有這麼肆無忌憚的去幹涉物業的工作。

第三,開發商之所以會干涉或阻止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我認為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A,這件事情涉及到開發商的切身利益。

B,房地產開發商覺得這個樓盤是他自己開發,就好比自己的親生子女一樣,有一些物業問題,它覺得自己應該說了算,即使物業要做,也要經過開發商的同意。

C,這家物業管理公司是房地產開發商自己選定和聘用的。

第四,要想解決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工作上矛盾問題,首先雙方要坐下來談,說開了事情就好辦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從法律意義上,界定清楚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免得工作起來雙方分不清各自職責,經雙方商討達成共識以後,雙方簽訂小區物業管理合作協議,一旦簽訂,雙方遵照執行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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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銳眼說小區”的文章列表裡,發了一篇文章《小區成立業委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基礎》,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關注後去找了看看。

“主權”和“管理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管理權”服從於“主權”。就如同當年談判香港迴歸時,英國還想著只給中方管理權,不給主權。但小平當時一句話“主權問題是不可以談判的”,就把氣勢洶洶的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頂回去了。後來,撒切爾夫人還暗示會發生戰爭,結果鄧小平一句話“中國人窮是窮了一點,但打仗是不怕死的”,這才驚得撒切爾夫人在人民大會堂的臺階上差點跌倒。這裡要說明的是,在“主權”的轉移上,是非常不容易的,原主權者是不會輕易放棄的,而要得到“主權”,自身必須要有強大的實力。

一個小區項目,或者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特別是住宅以及商業地產項目,從立項、拿地、籌資、簽訂施工合同以及到政府各部門辦理規劃、建設、施工、消防、供水、供電等等,都是以開發商的名義辦理的。住宅項目建設完畢、包括申請驗收,都是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的。住宅項目交付,前期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甲方都是開發商,況且還有的前期物業公司就是開發商的子公司。而在合同中,雖然說甲乙雙方是平等的,但實質是乙方是為甲方服務的,也就是說,乙方服從服務於甲方,或者說按照甲方的要求來行使自己的義務。

住宅項目銷售過半後,按道理來說,開發商的“主權”已經通過買賣的方式,大部分劃分並轉移到各購房者的名下了。但是這裡要注意,轉移的僅僅是房產的所有權,並且僅僅是購房者或者叫業主,每個個體業主所購買的那一部分,也就是零散的。而小區的公共部分,一直都是在開發商名下的。而購房者雖然是很多,甚至是小區的所有房屋都已經全部銷售完畢了,但是,小區的名義“主權”仍然是開發商的,或者說在開發商名下。因此零散的個體的購房者,是不可能也沒有權力接收,或者說開發商是不可能向個體的業主移交公共部分的權屬的,如電梯、供電、供水、監控、消防設施、公共道路等等。這部分的權屬移交,只可能移交給經過合法手續成立的業主委員會,這樣,小區的“主權”才發生了真正的轉移。而當“主權”經過轉移後,業委會就可以委託、聘請第三方來對小區的維護、管理等實施管理權了。

這裡特別要注意,小區的主權不可能是物業服務公司的,只可能是業主的,但是,必須是通過合法程序成立的代表所有業主的組織。

本回答有點繞,不知朋友們明白了沒有。而且,從這個角度來談論小區,以前是很少有人深入思考這個話題的。對於本人的這一觀點,也歡迎朋友們討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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