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期间取得房产是否构成双方共同财产?尚准律师帮您解答。

【案情简介】

原、被告曾系同居关系。2005年10月,被告与某公司签订《某公司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被告以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购得位于A市B区某楼11号房屋(以下简称11号房屋),建筑面积35.31平方米,房价款20904.14元。2005年11月,被告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楼11号房屋由原告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被告表示听从法院判决。审理中,经法院于某公司住房办公室核实,当时被告购买上述房屋时,使用了被告11年工龄及原告18年工龄折抵购房款。购买上述房屋前,被告承租涉案房屋,故允许被告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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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名下的位于A市B区某楼11号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共有,其中原告占房屋产权份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被告占房屋产权份额的百分之六十五。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同居关系期间取得房产是否构成双方共同财产。

同居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苛的标准,一般不能轻易认定同居关系。本案中,鉴于原、被告在另一经济纠纷中均认可双方曾系同居关系,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涉案房屋亦在法院确任的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购得。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得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鉴于涉案房屋原系被告单位分配给被告租住的房屋,之后由被告以成本价购买,被告对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所作贡献较大,所以法院酌情在分割比例中多考虑被告是合情合理的,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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