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疫情防疫的需要和職務之便進行詐騙怎麼判?(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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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筆者除了不是本之業務外,同時也不知到具體情節,不能給出具體說法。不過,相信此類事件和有關人員都不會逃脫法律的制裁。在國家危難之際,此類事件和有關人員應該嚴懲!


LaoHuang188



善於聆聽也是一種美


  

  昨日,在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涉防疫物資貨源詐騙案。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郝某利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群眾對緊缺防疫物品需求較為迫切的心理,在沒有口罩、體溫槍貨源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出售口罩、體溫槍等防疫物資的虛假信息,騙取被害人武某某、烏某某、龍某、李某某購買口罩或體溫槍的錢款,共計人民幣91萬餘元。被告人郝某將絕大部分詐騙所得用於網絡賭博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疫情防控物資的名義,利用電信網絡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從重處罰。最終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被告人郝某退賠4名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對作案工具手機兩部依法予以沒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近日,最高檢發佈了第五批涉疫情典型案例,重點解析了部分詐騙案件。有冒充“歸國富豪”謊稱能代買“3M”口罩的顏某詐騙案,有通過微信發佈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口罩實物圖等虛假“憑證”的陳某某涉嫌詐騙案,還有冒充任課老師混入學生家長QQ群發佈虛假培訓通知騙取培訓款的李某某涉嫌詐騙案。可以看出,此次發佈的5個典型案例均是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時期進行的詐騙犯罪。

  疫情期間的詐騙犯罪是數量最多的一類,發案比例高、涉及面廣、社會危害性大,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時期社會秩序的安全穩定,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3月11日,全國各地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詐騙犯罪869件917人,起訴516件545人,批捕、起訴的人數均佔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數更是超過50%。

  目前此類案件均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虛構提供防疫物資類詐騙犯罪突出。例如本文開頭介紹的就是此類型的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大多數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急需防控疫情物資、市場該物品有十分緊俏的心理,實施詐騙行為;

  二、犯罪手段呈現出網絡化的特點。從目前宣傳報道的案例中可以發現,多數犯罪分子均利用了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實施,且存在信息傳播廣,速度快,虛擬性等特點,從而被害人群體不再受地區侷限,社會危害性更大;

  三、犯罪數額大。以本文宣傳案例為例,由於網絡覆蓋以及傳播的特點,犯罪嫌疑人更易獲得相關財產,且動輒在十幾萬、幾十萬。

  針對謹防涉及網絡類詐騙案件,對廣大市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購買防疫物資,請謹慎選擇購買渠道,儘量挑選實體店或者正規網站購買;

  二、使用網絡支付時,謹防預付款再收貨的購買方式,不要想陌生人支付貨款;

  三、愛心捐贈要選擇官方正規渠道進行;

  四、目前為止,凡是打著涉疫情特效藥、自己就能檢測的試劑盒等,均為謠言,有症狀就醫是唯一正確的選擇,切不可盲目聽信所謂專家、權威人士所介紹的藥品自行治療;

  五、班級網絡繳費需謹慎,一定要直接與班主任電話聯繫予以確認,切勿直接點擊網絡付款碼直接繳費;

  六、在發現被騙後,及時保留相關付款、聊天記錄、朋友圈信息等證據,馬上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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