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释法,做好“六稳、六保”

常年做企业法律顾问的我,对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困境有刻骨铭心的了解。由于97年制定刑法时,对市场经济认识不够,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更是估计不足,刑法中设定的许多法定犯就是为了维护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管理而设计,如非法占有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按照正常审批制度,民营企业无法得到合法建设用地、无法得到资金、严格纳税就没有利润,无法生存,更无发展。

现实中,各地为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又在法外给了企业许多优惠条件,可以未批先建、边建边批,这样诞生的许多民企无法正常从国有银行为主体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只能进行民间融资,无法获得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就四处买票,所以多数民营企业就在违法生存,甚至犯罪式发展。开明的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也相对善意地解释企业行为,对正常经营管理民营企业不做追究。

如原发于南方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当地警方不做犯罪处理 ,而购买南方发票的北方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转让股权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发达省市很普遍,完全合法,但在落后地区却被追究刑事责任。

曾经的企业间借贷在南方合法受法律保护,在执行最高法院解释的北方就不合法。

法律的渊源应该是习惯,正如修路需在人们最经常走的路线上修路,法治国家的法律也正是依据习惯,按照公序良俗制定法律。

正如我们的法制是建设出来的,并且是公有制计划经济基础上建设法治与市场经济制定法律就成了“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落后的制定法律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

各个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处理这种矛盾的方式各有不同。甚至每一个主政者处理问题的方法也就不同。如争议巨大的湖南曾成杰案,浙江的吴英案。那个地方主政者或者群体主政者能够依照普通常识和良知去理解适用法律,那个地方经济就稳定发展。否则就落后,甚至企业不断迁出,财政紧张,财政越紧张,公务员收入低、给企业的优惠少,企业就面临公务员群体的敲诈和执法单位的威胁。营商环境就恶化,经济就止不住下滑。

虽然经过许多呼吁,法律也作出了一些修改如:对偷税罪的修改,对抽逃出资罪的修改,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认定的解释。但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

法治是人们的合作共治,是自治,法律就是不断发现人们的公序良俗,总结这些经验,把公序良俗上升为法律。

法律顺天应人,法律就是天理天道。

四十年的改革某种意义上就是不断突破宪法法律条文的良性发展。

希望各位执法司法者,从历史的经验里研究法律,用良知去解释适用法律。才能做到“六稳”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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