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釋法,做好“六穩、六保”

常年做企業法律顧問的我,對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困境有刻骨銘心的瞭解。由於97年制定刑法時,對市場經濟認識不夠,對民營企業的發展更是估計不足,刑法中設定的許多法定犯就是為了維護計劃經濟時代的政府管理而設計,如非法佔有農用地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按照正常審批制度,民營企業無法得到合法建設用地、無法得到資金、嚴格納稅就沒有利潤,無法生存,更無發展。

現實中,各地為發展經濟、招商引資,又在法外給了企業許多優惠條件,可以未批先建、邊建邊批,這樣誕生的許多民企無法正常從國有銀行為主體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只能進行民間融資,無法獲得進項發票、抵扣稅款,就四處買票,所以多數民營企業就在違法生存,甚至犯罪式發展。開明的地方政府司法機關也相對善意地解釋企業行為,對正常經營管理民營企業不做追究。

如原發於南方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當地警方不做犯罪處理 ,而購買南方發票的北方企業被追究刑事責任。以轉讓股權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發達省市很普遍,完全合法,但在落後地區卻被追究刑事責任。

曾經的企業間借貸在南方合法受法律保護,在執行最高法院解釋的北方就不合法。

法律的淵源應該是習慣,正如修路需在人們最經常走的路線上修路,法治國家的法律也正是依據習慣,按照公序良俗制定法律。

正如我們的法制是建設出來的,並且是公有制計劃經濟基礎上建設法治與市場經濟制定法律就成了“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性執法”。落後的制定法律與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存在不可調和的衝突。

各個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門處理這種矛盾的方式各有不同。甚至每一個主政者處理問題的方法也就不同。如爭議巨大的湖南曾成傑案,浙江的吳英案。那個地方主政者或者群體主政者能夠依照普通常識和良知去理解適用法律,那個地方經濟就穩定發展。否則就落後,甚至企業不斷遷出,財政緊張,財政越緊張,公務員收入低、給企業的優惠少,企業就面臨公務員群體的敲詐和執法單位的威脅。營商環境就惡化,經濟就止不住下滑。

雖然經過許多呼籲,法律也作出了一些修改如:對偷稅罪的修改,對抽逃出資罪的修改,對虛開增值稅發票認定的解釋。但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的發展需求。

法治是人們的合作共治,是自治,法律就是不斷髮現人們的公序良俗,總結這些經驗,把公序良俗上升為法律。

法律順天應人,法律就是天理天道。

四十年的改革某種意義上就是不斷突破憲法法律條文的良性發展。

希望各位執法司法者,從歷史的經驗裡研究法律,用良知去解釋適用法律。才能做到“六穩”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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