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冤案:《法官因何错判》

秋山贤三的《法官因何错判》着眼于日本刑事司法,但对我国司法实践也有借鉴与反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对法律工作者来说,也许仅仅是一份职业,但对当事人来说,那是一位父亲、丈夫、儿子、朋友,那是他们的"天"。

秋山贤三认为错判有四个原因:

第一,证据问题。证据收集阶段,程序上缺乏对公权的限制,普遍存在供述的强制、证言的引导、证据的匿藏,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难以出现在供述笔录之中。

第二,法官问题。法官的视野有限,面对起诉阶段的全案证据,盲目信任检方,对被告人存在先入为主的预判有罪,无法站在被告人的立场,去尝试理解被告人。

第三,证明标准问题。司法实践难以贯彻“超越合理怀疑程度”,无法践行“罪疑惟轻”原则。

第四,司法构造问题。99%的有罪率,辩护方处于劣势,检方过于强势,法官与检察官具有同质性,存在联手对抗辩护方的可能。

目前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有十大误区: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主观片面的调查取证;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误区不止,错案不止。

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文中观点引自周浩律师,何家弘教授。

反思冤案:《法官因何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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