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妻子遭調戲丈夫刺死施暴者是正當防衛嗎?法院這樣判……

小陈和小孙是一对刚结婚没多久的小夫妻,小陈是一名建筑工人,两人结婚后小孙就跟着小陈一起来到外地打工!

事发当日,小陈和妻子小孙吃完晚饭之后就去加班了,一直到晚上十点左右,周某、容某、浪某和纪某吃饭喝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小孙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

还对小陈说”你让你老婆干那么重的活啊。”小陈没有理会他们。其中周某就过去把小陈的手推车推走。还故意靠近小孙,周某还故意用手碰了小孙的腿,小孙就闪到一边,他们就笑起来并骂小陈他妈等等,对此,小陈当然无法忍受,小陈也还口骂他们,双方吵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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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周某冲上去就要打小陈,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浪某和纪某甚至还从地上捡起钢管准备殴打小陈,周某也拿起铲子上前。

而在这过程中,妻子小孙也上前劝架,小陈眼见对方拿起武器,于是在护着妻子小孙的同时,也拿出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

一直到最后,其他工友闻讯赶到现场,周某几人才离开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几人还拿起石头、酒瓶扔向小陈。

混乱中,小陈用刀捅向浪某,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某被捅致左膝部皮肤裂伤伴髌上韧带断裂,其伤势为轻伤;纪某呈左腹股沟区裂创痕,伤势为轻微伤;小陈被打后呈左头顶部浅表挫裂伤,其伤势为轻微伤。

造成一死两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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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之后,周某起诉小陈,要求小陈赔偿,公安机关也指控小陈持刀伤人致人死亡。

妻子被调戏,自己被殴打和辱骂,这种情况可能换谁都忍不了,况且对方人多势众还持械,所以很多人都会觉得这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到底是不是呢?

看看法院最后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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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检察院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提起公诉、抗诉,两级法院认为属于正当防卫,坚持无罪判决,且不承担民事赔偿。

首先被告人小陈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被害人浪某等人逃离现场后小陈再无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因此小陈的防卫是其正当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

其次,小陈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钢管和铁铲)的侵害之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

再次,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小陈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纪某的钢管已打到小陈的头部,小陈的伤势为轻微伤),故被告人小陈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因此造成一名侵害人的死亡、一名轻伤及另二人轻微伤的后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故被告人小陈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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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小陈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而对于周某要求的赔偿问题,由于小陈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依照相关规定,被告人小陈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驳回。

一审判决之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小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判决无罪,错误的认定行为性质,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且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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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人对正当防卫的界限比较模糊,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去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也需要从多方面去考证。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正当防卫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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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害人浪某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小陈的妻子,辱骂小陈,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小陈。

小陈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浪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浪某死亡,周某轻伤,纪某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当我们被暴力伤害,如果本能得躲闪及防卫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那么,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就是句空话,法律的权威性就将受到质疑。

所以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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