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類似認定標準與撤銷三年不使用案件的關聯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所代理的第4384830號商標(下稱“複審商標”)撤銷複審行政訴訟案下發了(2018)京行終1596號二審行政訴訟判決,判決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2017)京73行初1857號一審行政訴訟判決,即,撤銷國知局作出的維持複審商標註冊的撤銷複審決定,並令國知局重新就4384830號商標的撤銷複審重新作出決定。

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本案一審判決,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前述二審判決,中間整整隔了兩年零三個多月。同時,值得一提的是,該複審商標成為了本所代理的當事人海盜船存儲器公司多個商標的在先註冊障礙,這些商標或涉及不予註冊複審行政訴訟程序,或涉及駁回複審行政訴訟程序。題述二審判決的下發,終於給這場曠日持久的“商標權”爭奪戰劃下了一個句號。本文擬就上述撤銷複審行政訴訟判決涉及的商標法律問題作一解讀。

首先,為便於讀者參考,我們將以上法律文書涉及的商標信息列示如下:

商品類似認定標準與撤銷三年不使用案件的關聯

判決摘要

我們節選本案的一審判決及二審判決中關於商標的認定,簡要概括如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第(2017)京73行初1857號行政訴訟判決(“一審判決”)(判決日期:2017年12月25日):本案中,陳海鋒提交的部分證據僅能證明其將訴爭商標使用在平板電腦保護套商品上,並非指定使用的計算機、電腦軟件(錄製好的)商品。在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銷制度中,訴爭商標的使用應以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訴爭商標必須在指定商品上進行使用,在非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能延及至類似的指定商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第(2018)京行終1596號行政訴訟判決(“二審判決”)(判決日期:2020年3月4日):本案中,陳海鋒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在平板電腦保護套商品上進行了實際使用。但是,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連續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應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在非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不能延及至與該商品類似的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註冊。本案中,訴爭商標實際使用在平板電腦保護套商品上,但該商品非訴爭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且雖然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時該商品未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但是陳海鋒也未按照相關規定在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時附送對該商品的說明。故無論平板電腦用套商品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電腦軟件(錄製好的)商品是否構成類似商品,訴爭商標在該商品上的使用都不足以維持其在計算機、電腦軟件(錄製好的)商品上的使用。

法律問題

在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無論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可了訴爭商標註冊人陳海鋒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將訴爭商標使用在平板電腦保護套商品上,而依據現行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平板電腦保護套”與“計算機;電腦軟件(錄製好的)”也同屬於0901群組的類似商品。但是最終,法院依舊判決訴爭商標應當在“計算機;電腦軟件(錄製好的)”商品上予以撤銷。在這其中,起到關鍵的部分表面上是撤銷三年不使用案件的審理規範,實際上是對於在商標行政案件中類似商品的認定方法,下面,筆者就從這個切入點來談一談:

(一)我國商標審查中對類似商品認定的規定沿革與作用

現在,提到商品分類,大家最熟悉的就是“尼斯分類”。“尼斯分類”的來源是《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又稱《尼斯協定》)於1957年6月15日製定,於1961年4月8日生效,後進行了三次修改。我國商標審查制度制定之初,尚未採用在商標審查中採用國際分類來區分商品,造成了一定程度上商品不易區分的狀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為了避免市場的混亂,商品分類的問題亟待解決。

我國於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約》,同時於1988年11月1日起開始實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當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發佈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實行商標註冊用商品國際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提到“11月1日起實行商標註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簡稱國際分類表)是指自11月1日起,我局收到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件均以國際分類表為準。跨類的一律退回重新申請。”同時,商標局據此制定了《類似商品區分表》,作為商品分類審查的內部資料使用,該《區分表》雖然僅限於商品,而尚未涉及到服務,但是,這也標誌著我國開始在商品分類的規範化與國際化上邁出堅實的一步。

1994年5月5日,中國正式加入《尼斯協定》,該協定於1994年8月9日對中國生效。根據《尼斯協定》的要求,成員國應當就本國商標的註冊適用尼斯分類,無論是作為主要分類,還是作為輔助分類,並且應在相關商標審查及商標註冊相關的正式文件中,標明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在商品和服務分類中所屬的類號。商標局與時俱進,根據“尼斯分類”制定了《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確定了商品與服務類別的基本編號(1-34類為商品;35-45類為服務),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中確定類似商品的審理判定標準使用。該《區分表》為大家所熟知,並定期更新,目前使用的已是第十一版。

由此可見,我國廣闊的市場與經濟全球化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在商標領域需要有規範的、確定的依據來對不同的商品是否構成類似商品進行判斷。否則,市場秩序容易受到破壞,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使用“尼斯分類”制定《區分表》,並基於《區分表》來作為判斷商品是否類似的一個基本標準,是必然的需要。

如此可見,判斷是否構成類似商品的規則標準化後,不僅有利於經濟發展、市場穩定以及便於商標管理,在司法上,尤其是使商標專用權消滅的撤銷三年不使用案件中,更具有其意義和作用。

(二)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案件審理規範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5.3.7:“商標註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上使用其註冊商標,不能視為對其註冊商標的使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9.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主張維持商標註冊的,不予支持:(1)僅在核定使用範圍外的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訴爭商標的……”

回到本案中,陳海鋒雖然將訴爭商標使用在了與“計算機;電腦軟件(錄製好的)”商品類似的“平板電腦保護套”商品上,但很明顯,訴爭商標在“平板電腦保護套”商品上並沒有獲准註冊,陳海鋒對訴爭商標在“平板電腦保護套”商品上並不享有專用權。既然如此,那麼陳海鋒所提交的相關使用證據,實際上與本案訴爭商標的使用狀況完全無關,自然無法成為評判訴爭商標是否應當在“計算機;電腦軟件(錄製好的)”的依據。

假設訴爭商標在“平板電腦保護套”商品上獲准了註冊,那又會是什麼結果呢?

(三)商標撤銷案件中維持商標註冊的範圍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5.3.7:“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的,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註冊可予以維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9.9:“訴爭商標在核定商品上構成使用的,可以維持與該商品類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註冊。”

認定前款所指的類似商品,應當嚴格按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渠道和消費群體進行判斷,一般依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進行認定。”

基於上述法條,假設訴爭商標在“平板電腦保護套”商品上獲准了註冊,陳海鋒的證據能夠證明訴爭商標在“平板電腦保護套”上的使用,則訴爭商標在依照現行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與“平板電腦保護套”所類似的“計算機;電腦軟件(錄製好的)”商品上即可維持註冊。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一枚商標的專用權雖然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但是《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這也就相當於給予了商標權人能夠基於自己一枚已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在與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排除他人的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獲准註冊的權利。這種商標“排他權”所適用的商品範圍是大於商標專用權所適用的商品範圍的。見下圖:

商品類似認定標準與撤銷三年不使用案件的關聯

正是因為上述兩種權利邊界的不同,如果行政機關或法院在審理撤銷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僅將訴爭商標在權利人所提供的使用證據能夠證明的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註冊予以維持,那麼該商標相關的專用權範圍雖然會縮小,但是其“排他權”的範圍仍然不變。其他市場主體仍然無法因為權利人這部分商標專用權的喪失而有機會通過註冊獲取更多商標專用權,市場的活性並沒有因此而獲得提高。

因此,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法院,均認可訴爭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能夠使該商標在與該商品類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註冊予以維持,也是基於儘可能地維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出發點,同時也避免了資源的浪費。

案件啟示

基於上述案件的分析,作為商標代理行業從業者,應當從中得到一定的啟發:

在商標申請階段,代理人應當與客戶充分溝通。基於客戶所實際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選取最為合適的商品與服務,確立客戶商標專用權的範圍。這是為了保證,如果客戶商標被提起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客戶能夠提供出充足的使用證據。同時,在此基礎上,應儘可能擴大商標“排他權”,保證客戶能夠在更廣闊的市場上能夠排除“搭便車”或者意圖混淆公眾的商標出現。

在辦理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案件階段,如果是撤銷他人商標,則應當仔細分析對方提供的證據,儘可能將該證據所證明使用的商品範圍與涉案商標的專用權範圍分離,以期對方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如果是他人撤銷客戶的商標,應當先行分析涉案商標專用權的範圍,是否涉及多個類似群組,並向客戶作出全面建議,告知客戶如果要維持涉案商標在所有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註冊,至少需要提供哪些證據,以此儘可能維護客戶的權利,同時降低客戶的舉證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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