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正非:企業生存中最主要的問題是什麼?即價值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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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動態分配機制擴大利益

將更多利益與企業的奮鬥者共同分享是華為的一貫宗旨,其在《華為基本法》中有著明確規定。《華為基本法》相關規定的核心精神是“以動態分配機制擴大利益”。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華為基本法》的價值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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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的價值分配體系處於企業價值鏈的重要地位。如果企業的價值分配問題沒有解決好,企業的激勵機制、導向和牽引機制等相關體系無法成功實現,甚至還會產生各種矛盾。對此,任正非明確地指出了華為在解決企業生存中的主要問題,即價值分配問題。

對於華為的價值分配體系,我們需要著重把握三個方面的問題:在社會分配問題上,企業要能承擔起社會責任;在企業成員的分配問題上,企業要讓員工過上幸福生活;在企業的未來分配問題上,企業要為自身的進一步壯大提供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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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對於華為來說,價值分配是資源重新配置的一個過程,而且該過程並不侷限於員工分配方面。通常情況下,華為的價值分配要考慮到價值分配的制度、原則、標準、對象、目的、依據、工具、重點、表現形式、界限與水平。在《華為基本法》中,以上內容都有明確說明。

對於華為的價值分配問題,我們在《華為基本法》中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價值分配的原則

華為的價值分配原則也就是華為在進行價值分配時所遵循的原則,即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

(1)按勞分配中的“勞”包括一般意義上的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

(2)按資分配中的“資”包括知識資本、企業家管理和企業風險。

(3)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兩者之間的比例是可以進行調節的,並不是固化的,這取決於企業的內外部環境。

(4)該分配理念是在給予奮鬥者合理回報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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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價值分配的對象

華為的價值分配對象指的是企業的哪些價值是可以用來進行分配的,即組織權力和經濟利益。

(1)企業要“將工作作為工作的報酬”,對企業做出貢獻的員工必須給予合理的回報。

(2)對於已經擁有組織權力的管理者務必進行嚴格的考核和評價(如華為的定期述職制度),進而保證企業管理者“能上能下”更加規範地進行。

(3)企業要為具有相應能力但並不擁有組織權力的一般員工提供更多的管理職位,從而將進入企業組織權力層的機會更多更公平地提供給優秀員工。

(4)員工只有憑藉自身的努力與才幹,才能爭取到企業提供的機會,同時還需要在公平的競爭中脫穎而出,進而才能進入企業的組織權力層,也才能更多的獲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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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價值分配的依據

價值分配的依據也就是指企業在分配價值時所根據的標準,包括才能、責任、貢獻、風險承諾和工作態度。

(1)華為的價值分配依據是企業價值提供者的價值創造能力,以及在創造企業價值過程中的責任、貢獻和工作態度。

(2)華為的價值分配依據是企業根據相關標準和程序進行考核評價後所認可的結果。

4.價值分配的實現形式

價值分配的實現形式也就是指企業分配的價值在參與分配者所擁有時以哪種形式進行,包括職權、工資、獎金、紅利、股權、機會、福利以及其他人事待遇。

(1)價值分配的實現正是企業組織權力與經濟利益的具體表現。

(2)企業在對員工的價值分配上分為以下三種:①員工個人所有並且可以自由支配的貨幣,包括工資、獎金、紅利、福利等;②為企業所有,一定時期內員工個人能夠在受約束的情況下進行支配,包括晉升、培訓機會;③為個人所有,但使用權掌握在企業手中的風險承諾,如股權。

(3)企業的價值分配不完全是靜態分配,而是屬於企業內部價值分配和再分配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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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價值分配形式的確定依據

價值分配形式的確定依據指的是在現實分配過程中應根據什麼來確定價值分配的實現形式。《華為基本法》給出了以下幾類。

(1)以職能工資製為工資分配形式。

(2)與利潤總額掛鉤的獎金分配製度。

(3)與個人或群體的貢獻和責任掛鉤的分配形式。

(4)以工作態度分配退休待遇。

(5)以貢獻大小確定醫療保險形式。

(6)以貢獻、責任大小和工作時間長短確定股權分配方式。

價值分配的評價標準要看企業的整體業績是否提高以及提高的快慢;是否高於行業的平均速度和競爭對手的速度;是否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員工是否認同了公司的價值理念和文化,真正形成了“利益、命運的共同體”。

在這種標準之下,華為建立了動態的價值分配機制。隨著價值分配理念和企業發展的不斷變化,為了創造更多的價值,以實現企業和員工共同的利益雙贏,華為以動態分配機制使員工的利益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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