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11種情況怎麼記?這是我見過最通俗易懂的理解辦法!

作者:銅豌豆 會計網原創首發


增值稅當中的“視同銷售”考點對於不少初學者來說,是比較難理解的。如何才能更好地理解“十一種視同銷售”的情形?事不宜遲,現在就開始進入今天的正題。


01

“十一種視同銷售”的情形


“十一種視同銷售”的情形大致上可以分為以下四類,還有一個國家規定的條款。


第一類:委託代銷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


第二類:貨物異地移送


主要是指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


這裡有一個小提醒:如果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即便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也不視同銷售。


第三類:將自產、委託加工、購進的貨物用於“非生產性”支出


這裡的非生產性支出主要是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視同銷售的11種情況怎麼記?這是我見過最通俗易懂的理解辦法!


第四類: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還有一個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情形”。


具體的“十一種視同銷售”的情形彙總如下:


視同銷售的11種情況怎麼記?這是我見過最通俗易懂的理解辦法!

02

應該如何記憶呢?


對於第一類情況“委託代銷行為”,可以通過以下這個例子理解。


A企業委託B商場銷售一批貨物。A企業是委託方,B商場是受託方。站在A企業或者B商場的角度,它們會這樣認為的。


A企業:又不是我銷售的貨物,如果要交稅你找B商場去,貨是它賣的。


B商場:貨的確是我賣的,但是不是我的貨物,我只是受人所託而已。交稅還得找A企業。

兩人就在“扯皮”,於是國家就認為無論是委託方還是受託方,都“視同銷售”。


對於第二類情況“貨物異地移送”。


甲公司將存儲在A地的貨物移送到B地的機構出售。甲公司會認為這批貨物都是我公司的,甭管是從A地到B地,還是從C地到D地。都沒有出售,只是貨物發生了位移而已。


這個觀點必然會遭到A地稅局的反對。那是因為涉及到A地的稅收流失問題,如果不將“貨物異地移送”視同銷售的話,就相當於將增值稅流失到了B地。因此,貨物異地移送是“視同銷售”的一類情形。


當然啦,如果只是在A地將貨物從東邊移送到西邊,只要不出A地的範圍。是不會被認為是視同銷售的。

第三類情況“將自產、委託加工、購進的貨物用於“非生產性”支出”,一共有五種情況。


1.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這兩條是討論“納稅公不公平的問題”。X公司是一家專門生產的粽子的企業,Y公司是一家普通企業。端午節X公司與Y公司都要發粽子給員工過節。如果X公司直接拿自家生產的粽子發給員工當福利,不需要交稅,而Y公司外購粽子發給員工,就需要交稅。豈不是不公平?


因此,本著公平的原則,大家都需要納稅。


3.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4.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這三條主要是為了保持增值稅納稅鏈條的完整性。因為不過是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還是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貨物將會流轉到下一個環節,因此為了保持增值稅納稅鏈條的完整性,就需要視同銷售。


第四類情況“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稅法上會認為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入和流出,畢竟沒有哪家企業會“無緣無故”為其他企業“無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但是對於“公益事業”是除外的,因為國家是鼓勵和支持這些社會公益事業的。

本文為會計網原創首發,作者:銅豌豆。如需引用或轉載,請留言授權,並務必在文首註明以上信息。違者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