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零”報告架空了好規定


5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稱,截至2020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


早在2015年3月,中辦、國辦就印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規定要求,“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並定期彙總分析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對司法人員不記錄相關情況的,也提出了追責要求——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這一規定體現了中央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杜絕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的堅強決心和意志,也受到了輿論的一致好評。


然而,從另一方面講,人們對這個規定也不免心存疑慮。權力干預司法是一種長期存在的不正常現象,一些領導幹部權大於法的思維已根深蒂固,能否通過一項報告制度就徹底根除?制度是由人來執行的,如果出於種種原因司法人員不報告,是否會架空了好的制度?


果然,最高檢通過系統內巡視發現,檢察機關以往執行規定的情況並不樂觀,主動記錄報告基本為零。“零”報告不是意味著沒有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現象,而是意味著中央的規定沒有得到有效執行,這些現象被隱瞞、包庇和縱容了下來。


從最高檢公開的6起典型案例來看,雖然中央有關規定和社會輿論都在堅定地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撐腰打氣,但一些司法機關還是硬不起來,面對個別領導幹部不正當的打招呼,不但不按規定記錄、報告,還要屈從於權力的壓力,按權力的意志行事。


其中一個案例就很值得回味。某市公安局將涉黑人員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以90萬元請託市檢察院檢務管理部副部長金某解決此案。金某到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某辦公室打探該案件消息,陳某答覆“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感覺此事無法辦成,遂將90萬元退還。到此為止,副檢察長陳某的做法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按照相關規定,他還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如實記錄、報告金某打探案件的行為,但也許是出於抹不開面子的心理,也許是出於感覺不值得的心理,他沒有這樣做。這也就在事實上架空了中央規定。


像陳某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可能並不止這一例。我們相信很多司法人員內心能夠堅守法律的信仰,忠誠於司法的職責與擔當,但是不願意得罪人、不願意把事情做“絕”也是權力干預司法“零報告”現象產生的重要原因,對這些人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看似嚴厲,但同樣一點都不冤,因為制度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做人情的交易。


從最高檢公佈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司法機關為堵塞漏洞,落實中央規定所作出的積極努力。奉法者強則國強。毫無疑問,減少權力對司法的干預,推動司法公正進步的每一步都值得關注與讚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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