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法, 十三屆, 十五次, 常務會;
首總則, 言原由, 明適用, 制此法;
二三章, 曰機構, 曰人員, 曰職責;
曰決定,曰接受,統與籌, 各司職;
需設置, 需撤銷, 從縣級, 提意見;
工作者, 履監管, 履教育, 履幫扶;
據需要, 引法律, 引心理, 幫開展;
居委會, 村委會, 應協助, 盡職責;
監護人,家成員,所屬校,義務擔;
工作者,守法紀, 重清廉,嚴要求;
搞培訓,強專業,提素質,隊伍建;
執行地,要選好,多常住,最適宜;
做調查,聽民聲,多走訪,準評估;
四五章,曰監督,曰管理,曰教育;
曰幫扶,按類型,有針對,分類管;
矯正者,居住地,要變更,需報告;
審批後,做文書,送公安、檢察院;
據表現,突出者,做表率,予表揚;
違反者,視情節,依法辦,給處分;
請銷假,按規定,未批准,不外出;
定位者,信息暢,不拆卸,有事報;
做工作,合法理,守保密,重人權;
第六章,曰解除,曰終止,通知到;
矯期滿,或赦免,發證書,按期解;
被撤銷,被收監,或死亡,應終止;
第七章,未成年、社矯者,特規定;
依年齡,依發育,依成長,採措施;
依犯罪,依監護,依教育,做矯正;
多鼓勵,多指導,多幫助,不歧視;
第八章;曰法律,曰責任,挑擔起;
敢監管, 曉法律, 守紀律, 履職責;
工作中, 不徇私, 不舞弊,紀律嚴;
第九章,做附則,按時間,嚴執行。
來源:中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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