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纽顿的罪与罚

新纽顿的罪与罚

“平凡的人必须听话,没有犯法的权利,因为,您要知道,他们是平凡的人。不平凡的人却有权犯各式各样的罪,有权任意违法,为非作歹,而这只是因为,他们是不平凡的人”——陀思妥耶夫斯基《罪与罚》

张燕女士公开实名举报钱先生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似乎靠不上边,那么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呢?

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

1995年2月,全国人大颁布《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97刑法修订后,罪名改成“挪用资金罪”。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侵害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民办幼儿园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民办学校的资金是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

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第一,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第三,表现形式为挪用本单位资金“1、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2、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从金额上来说,挪用资金罪的入罪金额标准很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条件,关键还得看主体资格。法律规定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至于是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归还的意思,是否要把挪用的资金占位己有,至于其他方面并无差异。

那么,钱先生能算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显然不可能与幼儿园建立任何劳动关系。但是,刑法上的“单位工作人员”似乎不仅仅指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如何界定“单位工作人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选编案例《挪用资金罪中主体身份要件的认定——张福林挪用资金案》中这样阐述,“单位及单位人员的实质是什么?通说认为,单位存在的本质意义在于为满足社会需要而从事社会赋予的某些职责或者业务活动。简言之,单位是从事某一类社会活动之整体,那么判断一个人是否为单位人员,也应从单位存在的本质意义去解读,只要在该单位中履行单位职责或者从事单位业务活动的人,都应当认定为单位人员,至于其是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还是单位的临时人员,这些均属于身份事项,只能表明其在单位内部是承担何种职责或者从事哪些具体分工,不影响对其认定为单位人员的实质判断。 因此,单位采用何种用工形式或者说行为人在某单位中以何种身份存在,对行为人是否符合挪用资金罪主体要件的判断并不产生实质影响,

认定行为人是否为某单位人员的关键,要看其是否长期或者在特定阶段内持续的从事单位赋予之职责,而这种判断也符合刑法对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类犯罪重在维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立法本意”。

“事情有时候是以巧妙而狡黠的方式完成的,可是行动的支配和行动的起始却往往是混乱的,取决于各种不正常的印象,好像在做梦。”——陀思妥耶夫斯基《罪与罚》

判断钱先生是否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还是要看钱先生是否“实质介入幼儿园的财务管理”。2003年至今,假若真的介入财务管理的话,自然会有诸多的文件痕迹留存。

新纽顿的罪与罚

“啊,如果我孑然一身,谁都不爱我,我永远也不爱任何人,那该多好?那就不会有这一切了!”——陀思妥耶夫斯基《罪与罚》

张燕女士已经就“园公(东)不立字【2019】90号”不予立案决定提出刑事复核申请,复议截止期限至2019年7月29日。开弓没有回头箭,祝安康……

“胡扯是一切生物中只有人类才享有的唯一特权。通过胡扯,可以得到真理!”——陀思妥耶夫斯基《罪与罚》

(郎一华,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联阅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