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未報稅,是否構成逃稅罪?如何避免刑事風險?

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需要繳稅嗎?如果需要,繳納的是什麼稅種?稅費由誰來承擔?轉讓人?受讓人?0元轉讓股權真的無需繳稅嗎?股權轉讓未報稅有哪些刑事風險?是否構成逃稅罪?


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未報稅,是否構成逃稅罪?如何避免刑事風險?


答案都在本篇文章中


一、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需要繳稅嗎?繳納的是什麼稅種?

需要繳稅

繳納的是印花稅+個人所得稅


第一,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均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是法律效力的文書憑證的必要稅款。我國印花稅的稅率為千分之一,所以由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第二,股權作為一種資產,大多是有償的轉讓,且轉讓方是自然人股東,所以需要按規定繳納

個人所得稅


二、稅費由誰來承擔?

在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交易中

股權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

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

(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如何確定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2014】67號公告)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 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 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 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 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 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出現上述情況,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零元轉讓股權真的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並不是,無正當理由且被認為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依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稅【2014】67號公告)的第十二條規定了若干種情況,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一)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二)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三)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四)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五) 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六) 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即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如果同時不滿足第十三條中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依然會按照淨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的收入。

因此,0元轉讓股權的,但淨資產為正數的,個人股權轉讓依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股權轉讓未報稅有哪些刑事風險?是否構成逃稅罪?

個人股權轉讓未及時報稅有構成逃稅罪的風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實踐中,在扣繳義務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往往會向納稅人發出追繳通知,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若納稅人未依法補繳的,則很容易涉嫌逃稅罪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股權轉讓未及時報稅後,稅務機關會下達一份追繳通知,在此時納稅義務人(股權轉讓人)如果及時補繳的話,便不會被公安機關立案追訴,以免遭受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

[逃稅案]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 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三) 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瞭解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程序是逃稅案刑事追訴的前置程序,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才應當立案追訴。


所以,自然人股東應及時申報繳納相關稅費。如未及時報稅

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時一定要及時追繳! 一定要及時追繳! 一定要及時追繳! 否則將會面臨逃稅罪的刑事風險!


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未報稅,是否構成逃稅罪?如何避免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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