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殺害胡一刀大俠的犯罪嫌疑人?

各位江湖同道,大家上午好呀!

前幾日,本座為大家講了一些民法的基本知識,大家都非常滿意,紛紛提問。有朋友問了,在行走江湖時,拔刀相向是常有的事。但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大傢伙的行為都觸犯了刑法,是不是隻要動了手,就一定犯了罪呢?

這位江湖朋友提的問題特別好。在故事裡,大俠們的行為可以構成的罪名有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真按照刑法的規定來判案,大俠們排隊上法庭的場景,畫面太美不敢看。

當然,讓武俠歸武俠,法律歸法律。本座也不是想要給大俠們判刑,而是借用故事情節來講講法律。大俠雖好,留在二次元景仰是極好的。法律雖繁雜,作為咱們普通江湖人,還是得了解了解。


話不多說,進入本篇正題——誰是殺害胡一刀大俠的犯罪嫌疑人?

誰是殺害胡一刀大俠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構成略談

許多人當然會脫口而出:“苗人鳳。”

回答……不算全對。

本座當然知道,胡一刀是在與苗人鳳比武時受傷、中毒去世的,這一段在苗人鳳的女兒苗若蘭口中講述得清清楚楚。苗人鳳自己都認為,是他殺害了胡一刀。他曾說:“想當年我和胡一刀比武,大戰數日,終於是他夫婦死了,我卻活著。我心中一直難過。”可見,他一直認定是自己下手害了胡一刀,也因此悔恨終身。

誰是殺害胡一刀大俠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構成略談

但事實真是這樣嗎?

當事人之一的陶百歲自述:“那日歸農交給我一盒藥膏,叫我去設法塗在胡一刀與苗大俠比武所用的刀劍之上。這件事情,老實說我既不想做,也不敢做,可又不便違拗,於是就交給了那跌打醫生閻基,要他去幹。各位請想,胡一刀是何等的功夫,若是中了尋常毒藥,焉能立時斃命?他閻基當時只是個鄉下郎中,哪有什麼江湖好手難以解救的毒藥?胡一刀中的是什麼毒?那就是天龍門獨一無二的秘製毒藥了。武林人物聞名喪膽的追命毒龍錐,就全仗這毒藥而得名。後來我又聽說,田歸農這盒藥膏之中,還混上了‘毒手藥王’的藥物,是以見血封喉,端的厲害無比。”

事情很明確了,胡一刀死在苗人鳳的刀下,但刀上的毒並不是苗人鳳塗的,而是田歸農指使閻基幹的。那麼,在這起起嚴重的刑事案件中,苗人鳳、田歸農、閻基三個人,他們各自要為胡一刀的死,負上多大的責任,到底誰應該站在被告席上呢?

真相只有一個!那就是……讓本座翻翻書先……

第一個要解決的是,這四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了嗎?

很明顯,是的,四個人,包括死者胡一刀在內,都構成了犯罪。

在刑法理論上,要具體分析一個人是否犯罪,以及犯了什麼罪,不是簡單就能判定的。這個理論叫犯罪行為構成——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

我國目前通行的犯罪行為構成理論有三要件說、四要件說、三階層說等等。

眼花了吧?其實呢,不管有幾個要件,只要有助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切實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無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就是好理論。

理論當然很枯燥啦,但本座的解釋就很好玩的——相信本座,看我真摯的雙眼。如果各位理解不了,一定不是本座的問題,大家可以掀開自己的天靈蓋找找是不是大腦的問題。

因為本座學習時老師講的就是四要件,理解起來也比較容易,所以本座今天也採用四要件理論,分析胡一刀之死這個案件中,四個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了什麼罪。

四要件指的是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首先,犯罪主體是什麼?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

自然人好理解,刑事責任能力又是什麼?

簡單點說,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就是刑事責任能力。他能清楚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並且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力控制自己的行為。對大部分普通人而言,只要達到一定年齡,生理、智力發育正常,也就具有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刑事責任能力。

例外?當然有,比如發狂的謝遜,絕對不是正常的擁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天朝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起刑事責任。很明顯,苗人鳳、田歸農、閻基都在這個年齡之上。參與打架鬥毆的胡一刀連兒子都有了,一定不是愣頭青。所以,這四個人都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那有人要問了,如果十六週歲以下的人犯了法,是不是就不用負刑事責任了?

是啊,郭靖一刀子殺死陳玄風的時候,也不過十歲,他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嗎?

刑法對這種情況也有規定,法條如下: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會被判處死刑——包括死緩。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所以,未來的郭大俠得先在收容所過上幾年,出來時,快要錯過煙雨樓之約。緊趕慢趕也沒學多少江南七怪的功夫,被完顏康一巴掌打死。蒙古小兵郭靖,卒。

犯罪主體除了自然人,還有單位。比如某些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比如資助恐怖活動罪。

有些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比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單位犯這個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大家大概瞭解一下就好。

第二,犯罪的主觀方面。

這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主要有故意和過失兩個方面。這個解決的是,行為人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是什麼,對這個後果採用什麼樣的心態,是積極的追求其實現——故意,還是漠不關心、無所謂發生或者不發生——過失。

回到本文的案例,苗人鳳對胡一刀的死亡後果並不是積極追求的,他的內心是不願意甚至想避免,但因為世仇不得不拔刀相向。所以,我們可以說,他在主觀上並沒有殺人的故意,最多算是有傷害的故意——畢竟打打殺殺的,破個皮擦個傷,還是比較容易。

同樣,胡一刀對苗人鳳惺惺相惜,也沒有積極追求置他於死地的行為。所以,這兩人對對方的死亡,是消極的、不追求的。他們的主觀意圖是有傷害的意圖,

沒有殺人的故意

但是田歸農和閻基就不一樣了。田歸農給閻基的毒藥是追命毒龍錐,還有毒手藥王石萬嗔的毒藥,沾著點就是要人命。田歸農作為天龍門北宗宗主,追命毒龍錐能不能毒死人,他心裡沒點ACD數嗎?所以,田歸農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他積極追求胡一刀的死亡後果。

同樣,閻基也是如此。他明知道塗了毒藥的後果是什麼,還是下手實施了這個行為。他對胡一刀的死,也是一種自己的追求,主觀上是故意

第三,犯罪的客體。

這個呢,相對要抽象一點。

犯罪的客體並不是指在刑事犯罪活動中受傷的人,或者被損害的東西,而是

刑事法律保護的、但是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一種社會關係

確定了犯罪客體,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確定行為人犯的是什麼罪及其危害程度。

如果行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這種行為不能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而負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這是區分刑事和民事的一個比較明顯的依據

比如說,故意傷害侵害的犯罪客體就是國家對公民人身安全的保護,故意殺人侵害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公民生命的保護。在胡一刀之死這個案件中,苗人鳳、田歸農、閻基侵犯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公民生命的保護。這個問題,有個現成的案例,我們下節講座再講。

這種直接的例子比較好理解,那如果遇上黑吃黑了呢?是不是被黑的那人就自認倒黴了嗎?比如,謝遜搶走了屠龍刀,在荒島上屠龍刀被周芷若盜走,斷成兩半。該不該追究周芷若的盜竊罪?

應該。

那邊,非著名槓精暗夜又提問了:“但是屠龍刀是謝遜搶的!”

誰是殺害胡一刀大俠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構成略談

再次被迫營業的屠龍刀

是,屠龍刀是謝遜非法搶劫來的,但這並不代表周芷若盜竊就不被追究。

國家保護的是整體的、抽象的社會關係,而不是單獨的、個人的關係。

謝遜搶劫屠龍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周芷若盜竊屠龍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謝遜違法犯罪在前,並不代表周芷若偷東西就是對的,周芷若也犯法了好麼!

所以,有些案件,比如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就算沒有人報案,國家也會主動介入調查,因為行為人侵害的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管理關係。

第四,也是最後一點,犯罪的客觀方面。

這個比較好理解,指的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也就是犯罪的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這兩點是顯而易見的。田歸農和閻基以下毒的方式,致胡一刀死亡。周芷若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盜走了倚天劍和屠龍刀。

犯罪構成要件講完了,胡一刀等四人各自犯了什麼罪也比較明白了。胡一刀和苗人鳳犯的是故意傷害罪,只是苗人鳳造成了胡一刀的死亡,應當定過失致人死亡。田歸農和閻基有殺人的故意,也有具體的實施行為,宜定故意殺人罪。

閻基大叫冤枉:我是受田歸農指使,他才是主犯,我是從犯,要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既然寶樹和尚你提到了主從犯,那就順帶講一講這個。

主犯和從犯

咱們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兩者之間是從屬關係。從犯聽命於主犯,犯罪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在集團犯罪中,並不一定每個人都從事了犯罪活動,相較於主幹成員,有些人的罪行不那麼重,宜認定為從犯。

田歸農和閻基合謀讓胡一刀中毒,明顯是共同犯罪活動。那麼,寶樹大和尚,麻煩你告訴我,你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嗎?毒藥是你塗的吧?胡一刀是中了毒而死的,沒錯吧?你還敢說你是從犯?

最後,本座要說明的是,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是一個嚴謹的過程。不僅要聽當事人的說,還要綜合各種人證物證,構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據的取得過程,也必須合法,刑訊逼供等獲取的證據,是非法取得,不可採信。

最後,所有證據由公安交給檢察院,由國家公訴人代表向法院提起公訴,不放走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法律之路

很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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