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投资者不用向中行支付爆仓的欠款, 可要求中行将本金返还


美国时间4月20日国际油价期货合约出现了负数,最低为-40美元一桶,导致中行的”原油宝”产品投资者不但本金损失殆尽,而且还倒欠银行巨额款项。投资者已准备集体维权起诉中行。

如何才能不用承担亏欠的款项还能拿回全部的本金?在维权时选择的诉讼策略会有很大讲究。现对中行“原油宝”最多质疑的是:

1、中行“原油宝”开设的合法性,是理财产品还是期货产品?产品设计有否缺陷?

2、中行有否将该产品的高风险全部告知给投资者?

3、中行未能在亏损保证金到达20%时进行强制平仓,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移仓,选定的平仓时间和价格均有过错,增加了投资者的损失。

中行对此在第二天就出了“情况说明”。


对于第1种的质疑,如果其产品的合法性存疑,则产生双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中行应当返还本金,并因缔约过失承担全部损失。关于“原油宝”产品合规性,涉及到本次中行的“原油宝”产品,银监会在2004年时向中行出具批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中国银行有资质开展金融衍生品及商品类衍生品,所以中国银行资质方面应该是没问题的。因此,双方的合同是有效的。投资者不能选择这个诉讼思路。

对于第3种质疑,如果中行只是在上述移仓、平仓、结算等行为存在过错,那么投资者也不可能不承担一部分损失。

对于第2种质疑,中行在销售该产品时未能告知投资者该产品属于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的前提下,还会导致欠款的高风险投资品种。这将会令投资者误认为“原油宝”最大亏损情况只能是损失80%的本金或全部本金,而不会产生新增的欠款。这样就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笔者认为“原油宝”的投资者对该产品所签订的合同已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即投资者可要求撤销与中行的“原油宝”产品合同。而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此法律逻辑,也就是说投资者以对“原油宝”产品合同产生了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与中行的合同。该合同被撤销后,中行应返还本金。中行在本次事件中肯定负有不可推脱的过错责任。虽然油价期货出现负数是一黑天鹅事件,但作为金融机构和产品的设计者理应预见到各种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从中行最新的“原油宝”事件公告中提到“在法律框架下承担责任”也反映他们认识到有过错,只不过未说明承担多少过错责任而已。


因此,本次事件造成投资者本金和欠款的损失应由中行全部承担。投资者以此作为诉讼策略才能免除全部损失。

欢迎更多法律界人士提出更好的诉讼策略,为中行“原油宝”的投资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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