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寶投資者不用向中行支付爆倉的欠款, 可要求中行將本金返還


美國時間4月20日國際油價期貨合約出現了負數,最低為-40美元一桶,導致中行的”原油寶”產品投資者不但本金損失殆盡,而且還倒欠銀行鉅額款項。投資者已準備集體維權起訴中行。

如何才能不用承擔虧欠的款項還能拿回全部的本金?在維權時選擇的訴訟策略會有很大講究。現對中行“原油寶”最多質疑的是:

1、中行“原油寶”開設的合法性,是理財產品還是期貨產品?產品設計有否缺陷?

2、中行有否將該產品的高風險全部告知給投資者?

3、中行未能在虧損保證金到達20%時進行強制平倉,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移倉,選定的平倉時間和價格均有過錯,增加了投資者的損失。

中行對此在第二天就出了“情況說明”。


對於第1種的質疑,如果其產品的合法性存疑,則產生雙方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中行應當返還本金,並因締約過失承擔全部損失。關於“原油寶”產品合規性,涉及到本次中行的“原油寶”產品,銀監會在2004年時向中行出具批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中國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有關問題的批覆》),確認中國銀行有資質開展金融衍生品及商品類衍生品,所以中國銀行資質方面應該是沒問題的。因此,雙方的合同是有效的。投資者不能選擇這個訴訟思路。

對於第3種質疑,如果中行只是在上述移倉、平倉、結算等行為存在過錯,那麼投資者也不可能不承擔一部分損失。

對於第2種質疑,中行在銷售該產品時未能告知投資者該產品屬於有可能損失全部本金的前提下,還會導致欠款的高風險投資品種。這將會令投資者誤認為“原油寶”最大虧損情況只能是損失80%的本金或全部本金,而不會產生新增的欠款。這樣就構成法律上的重大誤解。因重大誤解而做出的民事行為一般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這類合同多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交易經驗而造成的,從而導致合同與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

(2)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是要對行為的主要內容構成重大誤解。如果僅僅是行為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且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不應作為重大誤解。同時,對訂約動機的判斷錯誤也不應構成重大誤解。誤解必須是對行為的內容發生誤解,並導致了行為的做出;同時,誤解還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既要考慮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幾個方面的因素,又要考慮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的不利後果。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行為一旦生效,將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筆者認為“原油寶”的投資者對該產品所簽訂的合同已構成重大誤解。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即投資者可要求撤銷與中行的“原油寶”產品合同。而合同撤銷後的法律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依此法律邏輯,也就是說投資者以對“原油寶”產品合同產生了重大誤解為由撤銷與中行的合同。該合同被撤銷後,中行應返還本金。中行在本次事件中肯定負有不可推脫的過錯責任。雖然油價期貨出現負數是一黑天鵝事件,但作為金融機構和產品的設計者理應預見到各種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從中行最新的“原油寶”事件公告中提到“在法律框架下承擔責任”也反映他們認識到有過錯,只不過未說明承擔多少過錯責任而已。


因此,本次事件造成投資者本金和欠款的損失應由中行全部承擔。投資者以此作為訴訟策略才能免除全部損失。

歡迎更多法律界人士提出更好的訴訟策略,為中行“原油寶”的投資者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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