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形式叫停隨意放生很有必要

據報道,《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將於6月1日實施。《條例》對放生動物作出了細緻規定,單位和個人可參加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社會團體組織的野生動物放歸、增殖放流活動,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否則將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5月4日《北京青年報》)。


放生算是一種善行義舉,在民間有著悠久的傳統。而且放生還能體現出對生命的尊重,對生態環境和自然的熱愛,並能喚醒人們的惻隱、仁恕、慈悲之心。但無論從保護生態環境角度,還是從維護當地正常秩序角度出發,都有必要規範放生行為,讓放生更加科學理性。

  

現實中,盲目放生、隨意放生事件時有發生。如2017年9月份,有愛心人士在湘潭市湖湘公園放生眼鏡蛇,造成居民恐慌,後放生者被拘留。2016年4月份,有人在北京市懷柔山區私下放生幾百只藍狐和貉子,咬死、咬傷附近許多家禽,給當地村民造成恐慌。有些“愛心人士”購買外來物種如巴西龜等放生,導致當地生態被破壞,或者當地其他物種被蠶食或感染病毒。還有人不加選擇,放生一些沒有野外生存能力的動物,以致其被放生後就被捕殺或餓死。


可以說,隨意放生、盲目放生讓放生失去了原有意義。一些所謂“愛心人士”只顧放生,卻未考慮到被放生的動物能否存活,當地的生態環境能否承受,當地的居民是否會受到影響。一些類似於放生眼鏡蛇的極端放生行為根本不是善行,而是破壞生態環境,擾亂當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搗亂行為。


為規範放生行為,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也即,如果放生行為導致財產、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如村民莊稼被破壞、牲畜被咬傷的話,放生者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治安處罰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毫無疑問,放生並不是將野生動物往野外放歸了事,而是需要考慮動物天性、習性,季節、環境等專業性較強的技術活。北京這次以立法形式規範放生行為,叫停隨意放生,處罰擅自放生就很有必要。當然,規範不代表壟斷,在具體的執行中應謹防暗箱操作和利益輸送等不當行為。比較好的做法應該是有民間公益團體出面組織放生行為,引導愛心人士科學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讓善行產生善果。



文字:史洪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