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带来的伤害,
并不能随时按下停止键,
一旦开始,它就将一直存在。
公司高管鲍某性侵十四岁“养女”事件引起舆论哗然,身为律师且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中年人,就能试探法律底线吗?
十四岁的小芳(化名),就像我们身边一个刚小学毕业两年的邻家女孩,根本不明白社会的残酷,就掉入了“养父”精心编织的罗网,我们再一次见识了人性的恶。
自有律法以来,历朝历代关于性侵案的法律条例都有所不同,但是对强奸幼女罪的态度都是相同的,一律进行严惩。
01
清朝性侵幼女判“斩立决”
清宫剧的流行,让我们看到清朝对后宫嫔妃的条文约束,动不动就可能被判幽禁、赏一丈红。
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经过康熙、雍正、乾隆历代君臣的努力,形成了清朝基本法典,而汲取历代王朝立法经验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很多人可能不会想到,“封建落后”的清朝,对性侵幼童案件简直是“零容忍”,这可比国外法律中的“化学阉割”狠多了!
《清宫扬州御档》中,记载了一个性侵女童而被判“斩立决”的案例:
26岁的林时子在和尚庙做帮工,
见邻居7岁女孩周小女在门口玩耍,遂生邪念,
用一文钱哄骗她进房企图强奸,
因小女疼痛哭闹而中止,放其回家。
周小女回去后告诉母亲辛氏,
辛氏立即报案,林时子对此事供认不讳,
官府判决:
强奸十岁以下幼女者罪大恶极,斩立决。
林时子之案是典型的熟人作案,处于弱势的幼童对性认识不足,可能在懵懂中就被人哄骗,就算明白过来,也很难抵抗成年人的侵犯,所依靠的唯有法律的约束。
孟子说:“食、色,性也。”追求美好快乐的事,是人之本性,但是人类的自由应当有约束。
爆红的法律老师罗翔也曾强调过:自由不加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无论在哪个时代,性侵幼童案的发生,都是让人愤慨的。
从宋朝起,就明文规定强奸幼女罪:性侵十岁以下女童就要被流放。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
也就是说,强奸既遂者,要被发配到三千里之外边疆,或是冰天雪地、或是有瘴气湿热等自然环境险恶之地。
如果强奸未遂,就发配到五百里之外。一旦对方伤得严重,立刻将罪犯处于绞刑。
到了多民族统一的元朝,已经不管流放不流放了,强奸幼女者都会被处死,此时的幼女仍然是十岁以下。
强奸有夫妇人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减一等。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元史刑法志》
明朝 也对性侵幼女罪也有相应的规定:强奸者,绞(死刑)!
02
性侵男童,同样罪不可赦!
清朝时期,男风盛行,在《红楼梦》《聊斋志异》等小说中均出现同性恋情的描写,清朝诗人袁枚年近六十仍然携娇男游玩于闹市 ,风流至性。
《男狐聊斋》
同性恋情流行,同样滋生了犯罪。
姚澍在《清代的性侵男性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历数了清代性侵罪犯的处罚,有的被判“斩立决”,有的是“斩立决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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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过程中,官员会考虑到被侵害者的年龄、地位等因素,如果受害者是“良民”,比受害者是“戏子”判决更严重。
如果犯罪者依靠身份便利侵犯幼童,更加不能手软,譬如下面的儒师性侵学生案。
已革举人卢嘉会诱奸
年甫十四之学徒卢莲舫已成。
卢莲舫因学无长进另行从师。
该犯随借端呈控其父卢宗英异姓乱宗,
希图挟制卢莲舫仍与奸好。
曾经是举人的卢嘉会诱奸十四岁的学生卢莲舫,而且已经得手,本就违反师德。
卢莲舫家里人并未发现,只是看他学问上没有什么长进,想要换老师。卢嘉会却借故要挟学生的父亲,希望可以不换。学生家长发现异样,告到了官府。
《放牛班的春天》
尽管此前并无老师性侵学生案作为参考依据,也无法律明文规定要怎么判,而且学生卢莲舫似乎没有反抗,并非强行强迫发生关系。
整个过程案情比较复杂,但是刑部的判决却非常明晰,刑部官员说:
以前发生过年长的和尚性侵幼僧的事例,与本案中的老师一样,都是仗着自己的身份,让弱小者服从。
老师原本应该为人师表,正如官员是“民父母者”,应该好好将学生引导进入正途,诱奸习儒弟子,“已属无耻”,还要挟学生父母,“情同恶棍”。
最后,按照棍徒扰害的罪行,将卢嘉会发配到四千里之外的边疆充军。
社会上,往往这些假君子比真小人更可恶,假借道德仁义,达到他们的目的,让人防不胜防。
03
法律应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的产生,是文明的进步。在我国历史进程中,发展出了多部律法。
我国目前发现最早、最完整的一篇法律判决书,刻在朕匜(yí)上,因此朕匜享有“青铜法典”的美誉。
宝鸡青铜器博物院 朕匜
判决书的内容大致是说3000多年前,奴隶主牧牛告另一位奴隶主师朕抢了他的5个奴隶。
判官伯扬父依照法律罚牧牛接受鞭打,罚钱。打胜了官司的师朕兴高采烈,打造了青铜器朕匜。
这是古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一种体现,朕匜作为政令实施的标识,有其积极意义。
如今,下级不能告上级的法律条文早已经作废,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人仗着自身身份或社会地位的优势,侵犯他人权利。
比如——
上市公司高管鲍×明性侵“养女”事件
26万人参与的韩国“N号房事件”
北大女生包丽因被男友PUA致死事件
……
第一次被高管“养父”鲍某侵犯时,小芳才十四岁,原本以为能够获得家庭的关爱,不料却打开了地狱之门。
此后,小芳一直生活在自我怀疑、抑郁痛苦的生活当中。她多次报警,但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撤案,数年之后,舆论在网络上爆发,仍然有人为“无辜”的鲍×明争辩:
“不存在养父女关系”
“女孩妈妈别有用心”
“女孩不知恩图报,还反咬一口”
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人,我们无法要求出现一个“完美受害者”,但是也不希望有“熟读律法”的人钻法律的空子,希望法律能够将恶徒绳之以法。
我们关注受到性侵的小芳,关注每一个不公平案件,期待正义出现,因为“虽然看不到正义,但不代表正义这个概念不存在”。
目前,已有律所接受小芳的委托,跟进案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鲍×明先后被其任职的杰瑞集团和西南政法大学解聘。
从案情在网络上发酵开始,我们看到了人性的多面。套用鲁迅先生的话说:
有些人和人的区别,简直就是人和类人猿区别。
也许经此一案,有助于提高社会对性侵案件的认知,维护受害者的权利,促进法律的完善,让更多“鲍×明们”得到法律制裁!
《基层法院强奸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任丘法院关于强奸案件的调研报告》
姚澍《清代的性侵男性青少年犯罪研究》
千千律所《女孩的权益,该怎么关心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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