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性侵“养女”刑法不能袖手旁观

斩断黑手,高管性侵“养女”刑法不能袖手旁观

作者 周辉律师

我相信人,但我不相信人性。扭曲的人性之恶,远远超出常人的想象范围。如果不能依法斩断罪恶的黑手,谁都不知道那些光鲜的罩袍下面,到底包裹着怎样丑陋的灵魂。

——张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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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日,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性侵养女案件引爆网络,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几乎一边倒地对鲍某明口诛笔伐,恨不得立刻将其法办。

据报道:当事人李星星(化名)自称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某明长期控制在烟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首次被性侵时刚满14岁。

在2019年4月警方第一次立案,后因证据不足撤案。时隔一年,由于媒体介入,被害人提供了新的线索,当地警方再次立案调查,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高管性侵“养女”刑法不能袖手旁观/隆安律所高伙刘小根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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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方的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警方第一次立案时,也是很重视的,商请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司法实践中,只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才会提前介入侦查。但是后来却撤案,只能说明收集的证据不足,不足以定罪。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鲍某最有可能构成的犯罪就是强奸罪,但是性侵年满14周岁的妇女构成强奸罪的根本前提是必须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由于强奸行为大都发生在一对一的封闭场景,该事件中性侵行为又时隔多年,一般来说,的确很难有证据能够证明违背了妇女意志。

更让警方为难的是,近日,嫌疑人鲍某也向媒体披露了更多情节:鲍某与李星星之间并不是养父女关系,而是准备以后结婚的;两人之间一直关系亲密、感情很好。如果属实,有可能难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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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结果如此,相信很多人会很不满意,但法律规定就是如此,警察也只能袖手旁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不管自愿与否,都认为构成强奸罪。14岁以上,必须有证据证明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李星星多次表示,首次受到伤害的时候“刚满14岁”——这就给如鲍某之流的人提供了性侵幼女而又不受法律制裁的空子。

那么,最值得反思的就是我国规定的14岁年龄,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对比域外,我国法定性行为同意的年龄偏低。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心理上都不成熟,性侵未成年少女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又极大。所以,世界各国都对幼女给予了特殊保护,都规定了法定的同意性行为的年龄,即是如果行为人与低于年龄段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管幼女自否愿意,不管行为人是否不知道幼女实际年龄,一概以强奸罪定罪。

反过来说,即使低于法定年龄段的幼女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国家也认为该同意不算数,照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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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看域外法律关于法定同意年龄的规定。有人在2003年进行过统计,在有相关资料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法定强奸的意思表示年龄为16岁以上的有154个,14岁或者15岁的有41个,13-12岁的只有12个。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同意年龄为:中国:14岁;法国,15岁;英国16岁;俄罗斯,16岁;美国各州均不低于16岁。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都为16岁。

另外,为了避免误伤早恋的男方。英美等国还规定了“年龄相近豁免条款”,规定行为人如果与未达到同意年龄的儿童年龄相近,则其与儿童发生性行为或者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罪但可以减轻、免除刑罚。例如,加拿大的同意年龄为16岁,但如果行为人比12-13岁的儿童大2岁之内,或者比14-15岁的儿童大5岁之内,则其与儿童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儿童同意,可以豁免。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不仅如此,通过查阅域外法律,我们还发现,不少域外法律都规定了“滥用权威地位条款”,规定行为人如果与儿童之间存在监督、扶助、教育、医疗、矫正、看护等特殊关系时,对儿童处于权威、信任地位,则同意年龄提高。例如,德国刑法规定的同意年龄虽然跟我国一样,是14岁,但其同时规定了,如果被保护人对儿童实施了性滥用,则同意年龄提高到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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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规定不仅同意年龄低,而且过于简单和疏漏,缺乏类似的保护规定。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事件愈发严重,例如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屡见不鲜,但让人愤慨地是,很多性侵儿童的行为因14岁的同意年龄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与法律儿童的性保护不足不无关系,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无疑是放纵了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也正是如此,精通国内外法律规定的鲍某明很有信心地选择在国内实施性侵儿童行为。

这里,我们不是主张刑法的无限扩张,只是因为加强幼女的性保护具有非常特殊的重要意义,适当地加大刑法的保护力度是非常有必要。

目前,警方正在侦查,我们相信,随着侦查深入,更多的真相会浮出水面。但可能会出现一种很让国人尴尬的局面,就是我们翻遍刑法条文,却发现没有任何条文可以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只能在道德上予以强烈谴责。如果真是如此,我们会非常难过,因为不管背后有多少利益和感情的纠葛,但对于未成年少女李星星来说,却确确实实被性侵了,这种记忆会影响其一生。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曾经看到一句十分震撼的话,大致是这么说的:“一个成年混蛋一小时的兽行,会导致一个孩子一辈子的恐怖回忆。”

西方国家的立法实践对于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启示和借鉴,对于此类行为,我们不能只停留在道德的口诛笔伐之上,而是要适当提高年龄,降低入刑的门槛,以更加有效地打击对儿童性犯罪行为,更好地防止此类行为,能够更好保护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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