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轄權異議,被法院罰款3000元

“鑑於在給你講清楚法律規定後,你非常配合我們工作而且也交了具結悔過書,這次小懲大誡,只對你罰款3000元,如果你不服,可以向中院申請複議……”

近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速裁團隊員額法官周瑾因一當事人王某濫用管轄權異議,對其作出處罰決定。

該案系撫養費糾紛,2019年7月30日在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王某以其戶籍所在地及經常居住地在李滄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市北法院裁定移送李滄法院審理。2019年12月3日李滄法院立案,王某收到開庭傳票後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並提交居住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稱其自2018年7月以來一直在萊州居住,請求將本案移送萊州市人民法院審理。

滥用管辖权异议,被法院罚款3000元

李滄法院收到王某提交的材料後,綜合分析研判,認為王某前後兩次管轄權異議間隔僅四個月,關於經常居住地的主張更是相互矛盾,王某在訴訟中的表現,有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之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王某處以罰款3000元。庭審結束後,王某立即將罰款交上。

提出管轄權異議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但若為了拖延訴訟時間,惡意濫用,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浪費司法資源,那麼法院進行處罰真的沒有商量。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肖芳 通訊員 張清皓 張少艾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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