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嚇倒騎車人要擔責?濫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等於鼓勵碰瓷

當下,“無接觸擔責”的交通事故越來越多。近日,萬先生駕駛小轎車在江寧金箔路女人街無信號燈路口轉彎時,同直行方向駛來的電動自行車交織;電動自行車剎車摔倒,但離萬先生的車還有近1米的距離,並未發生碰撞;最終交警認定,判定萬先生承擔主要責任,電動自行車由於違規載人判定次要責任。

交警這樣判定責任劃分,肯定是有法律依據的,只是,這個依據仔細分析有點荒謬。

據交警解釋,像萬先生這種情況,屬於非接觸事故,是指在發生事故時,當事雙方沒有發生實際的碰撞。非接觸事故中,也是根據因果關係和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果一方是行人或非機動車輛的情況下,將結合“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進行定責。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採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我認為有一個前提,就是當事方都遵守法律,履行了相關義務;否則,就是濫用。

現在,電動車發生非接觸事故的案例多了起來,原因就是電動車速度快。電動車的最高速度限制是20公里/小時,這個速度是個什麼概念呢?一般認為,依靠人力騎行的自行車,速度5公里/小時為慢速,10公里/小時為較慢,15公里/小時定為中速,20公里/小時定為快速。也就是說,電動自行車的最大速度應當和自行車快速騎行相當。而實際上,電動車的速度遠遠超過20公里/小時。

開車嚇倒騎車人要擔責?濫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等於鼓勵碰瓷

由此帶來的問題,一是造成機動車駕駛員的誤判,或者說,防不勝防。例如,汽車駕駛員準備右轉,他掃了一眼後視鏡,發現自行車道上的自行車都在幾十米開外,可確保安全;他不可能一直盯著後視鏡,他還要看車前面的路況;他一邊打著方向,又掃了一眼後視鏡,突然發現一輛電動自行車出現在車旁邊…….像前文所述的萬先生在轉彎時發生所謂的“非接觸事故”,大概就是這種情況。其實,很難說誰嚇到誰。

由於速度快,導致電動自行車也難以操控。有騎電動車經驗的網友說,高速狀態下猛的剎車,尤其是在前輪抱死的情況下,幾乎必然的摔倒。還有不注意觀察、騎車看手機的,筆者就見到一外賣小哥,一邊高速騎行一邊盯著手機搶單,結果一頭撞到一輛車的車門處。

因此,處理非接觸交通事故,不能僅憑“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還要看雙方是否履行了應當承擔的義務。

濫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結果將導致“碰瓷”合法化。

有一種反駁法叫做“歸謬法”,就是先假設一個前提正確,再由此推導出完全錯誤的結論,從而證明那個貌似“正確”的前提是完全錯誤的。

如果開口閉口就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那麼,碰瓷者也不需要冒險往汽車上撞了,只需往汽車旁邊一倒,言稱“你嚇倒我了”,OK!

這絕非異想天開,請看下面的動圖。

開車嚇倒騎車人要擔責?濫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等於鼓勵碰瓷

某地,一老婦騎電動三輪車拐彎摔倒,恰好一警車路過,好心的民警將其攙扶、送醫;沒成想,這老婦反訛是警車撞到自己;在看到監控視頻後,其家屬又改口,是被警車“嚇倒了”。此事萬幸,一是一方當事人是警察,跟警察耍無賴根本無效;二是警車確實距離相當遠。如果警車距離再近一點,我倒想看看,警察蜀黍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下,怎樣把自己的責任摘清楚。

看似合理的“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現實中卻變得荒誕無比,原因就是把權利和義務割裂開來,造成一方無義務的享受權利,另一方則是無權利的承擔義務。這本質上也是一種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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