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抓捕嫌疑人 最高檢糾正「管轄權」

异地抓捕嫌疑人 最高检纠正“管辖权”

山東青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异地抓捕嫌疑人 最高检纠正“管辖权”

湖北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向檢察院出具的《退案函》。 受訪者供圖

异地抓捕嫌疑人 最高检纠正“管辖权”

已取保候審的王慶軍出示最高檢的批覆。該批覆要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受訪者供圖

一樁挪用資金案涉及湖北、山東兩地企業糾紛;案件因管轄權爭議久拖不決,最高檢作出批覆

2015年7月,位於山東濰坊的山東青州恆發化工有限公司,其創始人和實際控制人王慶軍、財務總監周慶華、財務出納路偉三人,因涉嫌挪用上億元資金,被千里之外的湖北省武漢市警方帶走。

此案隨後被訴到武漢當地法院,法院以沒有管轄權為由退案,警方再次移送起訴……案件歷輕輾轉後,去年4月,最高檢批覆湖北檢方對此案沒有管轄權,要求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今年7月20日,案件被山東青州市檢察院起訴至青州市法院。新京報記者昨日向此案主審法官瞭解到,法院已經受理該案,但尚未確定具體開庭日期。記者梳理發現,此前,最高檢直接批覆的跨省管轄權案件並不多見。

武漢警方從山東帶走嫌疑人

在目前已取保候審的山東青州恆發化工有限公司(簡稱青州恆發)創始人王慶軍看來,這起案件源自他與武漢凱森化學有限公司(下稱武漢凱森)的合作。2012年4月23日,兩家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武漢凱森公司掌握了對青州恆發公司的全部股權,但雙方隨後因股權轉讓款等問題發生矛盾。

2015年1月,武漢凱森以王慶軍涉嫌職務侵佔、詐騙等罪名為由,向青州市公安局報案。青州市公安局於3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該案屬於經濟糾紛,“未發現所控告的犯罪事實”。武漢凱森提出複議後,警方仍維持了不予立案的結果。2015年5月,武漢凱森向湖北武漢警方報案,稱王慶軍涉嫌挪用資金等犯罪。

2015年7月,武漢警方赴山東,將王慶軍、周慶華與路偉帶走,8月14日和30日,三人先後被批准逮捕。

起訴後退案 法院稱沒有管轄權

武漢市公安局偵查認為,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間,王慶軍利用實際控制公司財務、銀行賬戶資金的職務之便,指使周慶華、路偉將青州恆發資金1.07億元挪用,轉至王慶軍實際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下;其挪用的資金部分用於王慶軍控制公司的日常開支,以及其購買理財和信託產品。

2016年1月28日,武漢市公安局將王慶軍等三人移送至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審查起訴,8月9日,案件被訴至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受理案件三天後,於8月12日向檢察院出具《退案函》稱,這起案件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在山東省淄博市和青州市。根據法規規定,該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檢方收到法院退案後,將該案退回至武漢市公安局。

2016年8月18日,在法院退案後6天,王慶軍三人被取保候審,截止到此時,他們三人已經被武漢警方羈押了400多天。王慶軍表示,自己當下已經孑然一身,企業陷入停產,股權也已經沒有了。

最高檢批覆 案件移送山東審理

案件被退回後,武漢市公安局對涉案罪名進行調整後,再次將該案移送起訴。隨後,湖北省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指定管轄。

去年4月5日,最高檢向湖北省檢察院作出批覆,稱“經審查,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湖北省檢察機關沒有管轄權。由於本案涉及湖北、山東兩地企業之間的糾紛,不宜指定湖北省檢察機關管轄。請你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檢察院隨後將案件移送至山東省青州市檢察院。去年7月,青州市檢察院受理了該案。

今年7月20日,青州市檢察院將該案公訴至青州市法院,檢方指控王慶軍、周慶華與路偉在2014年12月到2015年6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1.05億元歸個人使用。

昨日下午,新京報記者聯繫青州檢察院承辦人與青州法院此案的承辦法官。檢察院方面表示,案件現在已經訴至法院,在沒有審判結果前不方便透露更多。案件的主審法官表示,法院剛剛受理案件,正在審查證據材料,開庭日期尚未最後確定,具體案情也不方便過多透露。

■ 專家觀點

“警方偵辦無管轄權案件 須上級批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條第一款也有類似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專家洪道德教授表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該案中,湖北公安對此案沒有管轄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如果想要偵辦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必須要向上級部門申請批准,最後由公安部進行定奪。此案中,湖北公安沒有向上級報批獲得許可,才造成案件被法院退案,並被最高檢批覆移送。

目前,案件雖然進入到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但尚存在很多程序和證據方面的後續問題。“比如此前武漢警方偵查的證據,因為武漢公安對此案不具有管轄權,所以其偵查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不應該予以採用,尤其是言詞證據,應該由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案件重新進行偵查。”

洪道德表示,最高檢雖然批覆要求湖北檢察院移送該案,但正確的程序是,應該由湖北檢方將案件退回到湖北公安,再由湖北公安移送至山東公安進行重新偵查,山東公安偵查完畢後,移送至山東檢方起訴。而目前的這個流程,缺少了山東公安重新偵查的環節,一方面在此前公安偵查的證據合法性上存在問題;另一方面,一旦山東檢方認為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補充偵查時,沒有合乎規定的公安部門可以繼續偵辦案件。

採寫/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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