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的“訴源治理”與“多元解紛”


訴說《意見一》|疫情之下的“訴源治理”與“多元解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一》”)。《意見一》一經發布,馬上引起了社會各方的關注以及熱議,在接下來的幾天裡,訴說楓語將逐條為大家講解我們對於《意見一》的理解,爭取幫助大家解析與各位可能相關的內容要點。

今天我們先從《意見一》的第一條內容談起。


訴說《意見一》|疫情之下的“訴源治理”與“多元解紛”


《意見一》第一條

首先我們先看下具體內容:

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此次疫情對經濟社會產生的重大影響,立足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司法調節社會關係的作用,積極參與訴源治理,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當事人協商和解、共擔風險、共渡難關,切實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準確適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訴說《意見一》|疫情之下的“訴源治理”與“多元解紛”

疫情之下的“訴源治理”與“多元解紛”

當看完全文的時候,很多人會把注意力放到後面的條款上,因為疫情發生後,房屋租賃糾紛、勞資糾紛、索賠糾紛等問題的確不斷地增多,後面相應條款可能更能夠引起大家的關注。

但是作為法律工作者,其實意見的第一條對我來說觸動還是很大的,首先看看人民法院報對於第一條當中的“訴源治理”的詮釋。

人民法院報對“訴源治理”進行了三維度詮釋:源頭預防為先,非訴機制挺前和法院裁判終局。以司法裁判作為終局性和權威性的規定進一步強調在使用最終手段之前,調解和仲裁等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應成為先行考慮方案。在全國運轉慢慢恢復的過程中,合理運用糾紛解決機制、調解來分解激增的法律糾紛,有助於提高糾紛解決的效力,也能減少司法資源浪費。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在《意見一》出臺後答記者問環節中也表示,《意見一》強調多元解紛。此次疫情對經濟社會的影響是方方面面的,特別是對各類民商事活動影響較大。為切實保障受疫情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意見一》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必須向糾紛源頭延伸,積極參與訴源治理,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充分發揮調解功能作用,妥善化解因疫情產生的各類糾紛。對於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作出裁判,確保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從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來看,有的時候我們會認為“調解”是對雙方當事人最佳的共贏途徑。

因為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解決糾紛的進度,並能直接進入爭議問題的核心,謀求糾紛的圓滿解決。由於當事人雙方最清楚他們的爭議焦點和利害所在,權衡得失之後,所達成的合意(協議)便能更充分地體現他們自己的要求。

並且調解能夠以一種緩和的形式避免當事人雙方關係的絕對破裂,又能夠權衡利弊,尋找合乎情理的解決辦法。

所以此次《意見一》在第一條強調“多遠解紛”及“訴源治理”對我們法律工作者來說觸動很大,這種表裡兼治,通過病灶抓預防從而解決長遠問題的觀念是我們法律人一直在追求的。

本次對於《意見一》的解讀,先到這裡,希望我們本期解讀,能夠讓您在遇到糾紛麻煩時,可以換一個角度及心態來對待麻煩,從而大事化小,止戈共贏。


訴說楓語聲

花落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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