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9年為什麼公佈了“兩個社平工資”數據?

2019年5月27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山西省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公佈2018年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及2019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標準等有關問題》(晉人社廳〔2019〕30號),文件中公佈“兩個社平工資”數據,這是我們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中不曾有過的情況。本人下面來解讀一下。

社會平均工資,規範的統計稱謂是“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面簡稱“社平工資”)。“社平工資”在我們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有很多用途:包括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基礎養老金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等。我們只從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基礎養老金計算兩個方面,來談談為什麼山西等地,今年會出現“兩個社平工資”。

2019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13號文件要求各地“統籌考慮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改革,密切協調配合,抓好工作落實,確保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其中措施之一就是“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

我們知道,一般私營單位人員平均工資,低於非私營單位人員平均工資。以往各地,大多使用非私營單位人員平均工資,來做為本省社會平均工資。以至於過去各地在統計工作中,很多私營單位職工出現了工資收入“被平均”問題。山西省以往的社平工資統計,不僅使用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而且使用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非私營單位人員平均工資”,與“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不同。前者包括單位所有人員(包括內退、有限期放假等人員),後者僅包括在崗工作人員。一般地說,後者平均工資要高於前者平均工資。

2019年5月22日山西省統計局發佈信息:2018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5917元,其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7669元;全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34535元。

按照13號文件要求,“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也就是以65917元和34535元,加權計算2018年社平工資。於是,就出現了山西省人社廳發〔2019〕30號文件的第一個社平工資數據54783(元/年)。

下面,我們再說第二個社平工資數據問題。

國辦發13號文件要求,“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各省要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措施,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我們知道社平工資參與核定參保人員基礎養老金,且社平工資與基礎養老金是正相關關係。如果,社平工資下降,會影響參保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的核定。這就是13號文件要求各地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措施”的來由。

2017年山西省全省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是61547元,61547元做為山西省2017年社平工資,2018年退休人員使用61547計算基礎養老金。如果,按照2018年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計算基礎養老金待遇共用一個社平工資的辦法,2019年退休人員應使用54783元計算養老金。這樣就會出現2019年退休人員,比2018年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待遇低的問題。這就違背了我們養老金待遇計發“長繳長得、多交多得”的基本原則。

於是,山西省按照國務院13號文件和本省26號文件要求,決定2019年仍舊按照以往基礎養老金計算使用上年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標準來計算基礎養老金。如此,就出現了山西省人社廳發〔2019〕30號文件的第二個社平工資數據5639(元/月):67669÷12=563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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