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9年为什么公布了“两个社平工资”数据?

2019年5月27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2019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晋人社厅〔2019〕30号),文件中公布“两个社平工资”数据,这是我们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不曾有过的情况。本人下面来解读一下。

社会平均工资,规范的统计称谓是“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面简称“社平工资”)。“社平工资”在我们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有很多用途:包括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基础养老金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等。我们只从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基础养老金计算两个方面,来谈谈为什么山西等地,今年会出现“两个社平工资”。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13号文件要求各地“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其中措施之一就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我们知道,一般私营单位人员平均工资,低于非私营单位人员平均工资。以往各地,大多使用非私营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来做为本省社会平均工资。以至于过去各地在统计工作中,很多私营单位职工出现了工资收入“被平均”问题。山西省以往的社平工资统计,不仅使用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而且使用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非私营单位人员平均工资”,与“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同。前者包括单位所有人员(包括内退、有限期放假等人员),后者仅包括在岗工作人员。一般地说,后者平均工资要高于前者平均工资。

2019年5月22日山西省统计局发布信息: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5917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669元;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4535元。

按照13号文件要求,“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就是以65917元和34535元,加权计算2018年社平工资。于是,就出现了山西省人社厅发〔2019〕30号文件的第一个社平工资数据54783(元/年)。

下面,我们再说第二个社平工资数据问题。

国办发13号文件要求,“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我们知道社平工资参与核定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且社平工资与基础养老金是正相关关系。如果,社平工资下降,会影响参保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的核定。这就是13号文件要求各地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的来由。

2017年山西省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61547元,61547元做为山西省2017年社平工资,2018年退休人员使用61547计算基础养老金。如果,按照2018年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算基础养老金待遇共用一个社平工资的办法,2019年退休人员应使用54783元计算养老金。这样就会出现2019年退休人员,比2018年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待遇低的问题。这就违背了我们养老金待遇计发“长缴长得、多交多得”的基本原则。

于是,山西省按照国务院13号文件和本省26号文件要求,决定2019年仍旧按照以往基础养老金计算使用上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基础养老金。如此,就出现了山西省人社厅发〔2019〕30号文件的第二个社平工资数据5639(元/月):67669÷12=563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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