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老兵定心丸來了!事務部、民政部聯合公告:

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社〔2019〕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醫療保障局、民政廳(局),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以下稱《通知》),妥善解決部分退役士兵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和中斷繳費問題,規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


一、政府補助範圍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在《通知》實施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或參保後繳費中斷的,可以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

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繳費,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原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

二、中央財政補助範圍及標準

退役士兵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兵員大省、中西部非兵員大省、東部兵員大省、東部非兵員大省分別按照50%、40%、30%、20%的比例給予補助。1978年以來,累計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達40萬人以上的,認定為兵員大省。


退役士兵補繳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所需政府補助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退役士兵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

三、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撥和結算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先預撥後結算的補助方式。2019年起,中央財政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預撥補助資金,2022年結算剩餘補助資金。鼓勵各地加快工作進度,對提前完成工作任務的,中央財政將及時結算補助資金。

性生活中什麼姿勢女人最喜歡?點擊這裡看看!

部分退役士兵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工作完成後,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要求逐級彙總上報《部分退役士兵補繳基本養老保險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結算申請表》(附件1)和《部分退役士兵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統計表》(附件2)。2022年4月1日前,各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向退役軍人事務部上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結算申請報告及附件1。結算申請報告應包括:本地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工作開展情況;基本養老保險補繳人數、補繳年限、補繳金額;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安排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申請結算的補助資金;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退役軍人部對各省(區、市)的結算申請報告及其附件進行審核後向財政部提出結算建議,財政部根據退役軍人部審核情況結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四、補助資金使用管理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預撥資金預算後,應及時將資金預算分解下達到市(區)、縣(市)財政部門或安排用於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辦理的退役士兵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財政補助資金,做好退役士兵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工作,對補繳所需資金不得掛賬處理,切實保障退役士兵養老保險權益。

對《通知》出臺前,已經開展部分退役士兵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工作的地區,中央財政按照本通知規定安排和結算補助資金。退役士兵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工作完成後,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於其他支出。

五、監督檢查

退役軍人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對各省(區、市)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退役士兵補繳基本養老保險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虛報退役士兵補繳人數和補助金額、擠佔挪用補助資金、貪汙浪費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紀行為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個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有關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最遲於2021年底前完成部分退役士兵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做好人員摸排、身份審核確認、補助資金審核申請等工作,並切實承擔起統籌協調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稅務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責,做好歷史參保記錄核查、費用補繳和徵收、參保權益確認等工作。民政部門要積極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等身份確認工作。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撥付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所需補助資金,切實做好資金保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高效。

  財政部 退役軍人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醫保局 民政部 稅務總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