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強制措施家族的老么,你知道他的“人物生平”嗎?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強制措施家族,一共有五位傳奇人物組成,而“拘傳”作為其中強度最輕的一種,自然排在了最後。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拘傳”豐富多彩的一生。

拘傳——強制措施家族的老么,你知道他的“人物生平”嗎?


【人物介紹】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特點:

1.用情專一。對象只能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被拘留、逮捕(大哥和二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對其進行訊問即可,無須經過拘傳程序;其他訴訟參與人,如:受害人、證人,也不適用拘傳程序。

2.謹小慎微。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過後,應當立即將被拘傳人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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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圈子】

除了強制措施家族的兄長們,拘傳還有一個要好的哥們——傳喚。他倆形影不離,雖然相似,但仍有區別。

傳喚: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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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1.性格不同。傳喚是自動到案,為人溫和。拘傳是強制到案,較為強硬,畢竟是強制措施家族的一分子嘛

2.人緣不同。傳喚溫潤如玉,好友眾多,適用於所有的訴訟當事人;拘傳僅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兩人配合。與人交涉時,先禮後兵。即當傳喚之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時,才使用拘傳。正當理由:被傳喚人患有重病、出門在外或因不可抗力的理由被阻礙交通等。

4.第三條的例外: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毀滅或隱匿證據,與他人互相串通、訂立攻守聯盟,阻撓或妨礙訴訟活動,可以不經傳喚而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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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1.經辦人提出申請,填寫《呈請拘傳申請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後,有公安局長、檢察長、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票)》。《拘傳證》上應載明被拘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工作單位、案由、接受訊問的時間和地點,和拘傳的理由

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進行

3.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被拘傳人要在拘傳證上簽名,按手印。拘傳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警棍、警繩、手銬等戒具,強制其到案

4.拘傳後,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後,要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立即訊問。訊問結束,要在拘傳證上填寫結束時間

6.詢問結束後,如果被拘傳人符合其他強制措施,應依法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否則應當立即將其放回

7.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8.拘傳期間內,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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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拘傳作為強度最低的強制措施,只要好好配合,不會帶來很大的麻煩。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冒充拘傳人員的情況,以及拘傳人員不合法的行為。瞭解拘傳知識,配合警方人員,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爭當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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