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的變更與解除

強制措施的變更與解除

強制措施——的變更與解除

快樂自由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訟訴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變更與解除的方式:1、公安司法機關依職權變更與解除;2、依申請變更與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與解除,公檢法機關應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理由。)

二、強制措施變更與解除

(一)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之一:(病孕唯一扶養人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在乳自己嬰兒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二)第一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立即釋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

1、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

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高法解釋第134條)

三、變更與解除程序

刑訟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高檢規則》第337條規定,對於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進候,應當自行決定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上級決定、下級發現則自行決定,決定後報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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