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後夫妻,吵架分居長達8年,妻子起訴離婚,被判不準

80後夫妻,吵架分居長達8年,妻子起訴離婚,被判不準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有些很多人認為分居兩年可以自動離婚,或者認為只要分居滿兩年起訴法院一定能夠離婚。真的如此麼?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樣一則案例(案號:(2017)蘇1282民初5981號),原告是一名80後女子,經人介紹與比自己大五歲的丈夫結了婚。女子稱“由於婚前二人接觸較少,感情比較脆弱,再加上二人脾氣性格、生活方式差異較大,婚後經常吵架。更是在孩子出生滿月後,開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有八年之久。”女子認為其與丈夫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遂起訴法院要求離婚。

而丈夫則在法庭上,拒絕離婚,並稱:“原告與被告夫妻關係一直很好,被告與原告自結婚至今從未發生爭吵,遇事被告都尊重原告意見。”

最終經法院審理駁回了女子的離婚請求。

很多人會問:“分居兩年,調解無效,就應當准予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分居八年為何還沒離成?” 是因為丈夫對事實的否認?還是因為丈夫的道歉感動了法官?當然都不是!

任何一個提起離婚訴訟的人,都是對感情失望透頂的人。訴訟是正義、公正的防線,亦是婚姻的底線。一旦一個人決定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說明夫妻二人已經經歷了無數次摔盤子砸碗的爭執,無數次體無完膚的對罵,整日徹夜的冷戰,更甚至於鼻青臉腫的打鬥。所以,離婚有時候是一個人、甚至一個家庭的救贖。如果本案真如女子所言,分居八年,感情或許真已經名存實亡。但實踐中,想要通過分居滿兩年這條法律規定進行離婚,著實不易。除了對分居有清晰的認識外,還要有相應的證據支持!

那如何證明已經分居滿兩年?分居滿兩年判決離婚還要滿足什麼條件?

1、分居是因感情不合,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或者其他原因。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不能今天心情好在一起耍幾天,明天討厭了又分開幾天。換句話說,分居的時間應當是連續的。

3、分居,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分開住,還應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必須以證據證明。常見的證據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鄰居等的證人證言等等。

所以,你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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