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小區不太瞭解詳細情況,本小區就要求收取,並且業委會會督促著物業公司人員必須堅決收取滯納金。
2018年,本小區的物業費欠費率為零。
本人相信此回答一出,就會有很多噴子要噴火了,但看完之後再噴吧!
本小區的滯納金有兩項,一是物業費滯納金,二是公共電費滯納金。
事情得從2015年底說起。當年7月,本小區90%以上的業主出席了首次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了首屆業委會。三個月後,原物業公司提出要退出小區,業委會留勸無果後,只得發出信息,另選物業公司,但根本就沒有物業公司報名。原來,小區物業費的欠費率高達三分之一。
在老物業公司明確表示1月1日0點準時撤出後,因是高層電梯房,很多業主極為擔憂。為此,業委會商討後,代收原來的欠費。為了及時收清欠費,當時出臺了一些優惠政策,上一年度的欠費減半收取,但這引起了很多業主的強烈不滿:為什麼老老實實按時交費的業主沒有佔到便宜,欠費者在老物業難以持續的情況下,又造成了沒有新物業公司願意承接,卻還可以佔到減半收取的便宜?以後我們也拖幾年再交,可以減半收取嗎?
受此反問,很多業主及業委會恍然大悟,於是定了一個業委會必須堅守的原則:絕不讓老實人吃虧。
後來,在業委會的努力下,催收了很多欠費。看到欠費率迅速下降,此信息在當地各家物業公司間傳開,一直到12月29日晚,共有6家物業公司報名。業委會組織業主代表現場對物業公司問答後,並現場投票,確定了現在這家物業公司。31日24時,新物業公司按時入住,保證了小區的穩定運行。
總結了這一教訓後,業委會經徵求廣大業主意見後,大家形成了共識:欠費者佔有了交費業主購買的服務,並且拉低了交費業主購買的服務質量。欠費者侵害了交費業主的利益。
當年底,業委會出臺了一條規定:跨年度的欠費,按千分之二點五的比率,按日許收滯納金。
從此後,本小區的欠費率大幅除低,但仍有極少部分一直不交。
後來,在業委會的努力下,敦促開發商退還購房面積差額款。此款已經有數年,開發商一直未退。業委會跟其做思想工作,並採取一些施壓辦法,終於退款。於是,業委會要求開發商配合:必須見到業主的未欠費條子,開發商才退款。業委會又要求物業公司:對跨年欠費的,必須按規定堅決收取滯納金。本人是業委會主任,欠費者有異議的,直接找我。結果只有一個找我跟我爭論。本人只是三句話:誰也不會願意面紅耳赤地來爭吵收取滯納金;你在當年度交清了,誰也收不了你的滯納金;早晚都要交的費,為什麼要拖到跨年呢?
自那年收取了幾家滯納金後,就基本無人欠費了。
公共電費的滯納金現在已經有業主提出,比率太低了,應該再增加幾倍才公平。為什麼呢?
本小區的公共電費每月每戶30元,未裝修房減半。核算下來,如果足額全額交費的情況下,勉強夠用。它包括公共照明費、二次加壓供水電費、電梯電費(含電梯維保費和年檢費)。公共電費目前由物業代收後全部移交業委會,由業委會按月到供電公司交費(本來是應由物業公司代收代交的,但業委會為了完全掌握小區每個月的用電情況、各用電電錶的準確數據等,由業委會暫時交費,完全掌握情況後再由物業公司交費)。
對欠交公共電費的業主,業委會要求物業公司,必須採取停水措施,理由就是:不交公共電費,自然沒有電二次加壓到戶主家。同時也要按日計收滯納金。
但是從2017月11月業委會交公共電費後發現一個問題:供電公司是按月計收公共用電的,逾期不交就要按日計收違約金,並且還要停電。那麼問題來了,公共電費沒有按時交清,供電公司是按欠費的總額來計收違約金,並不會按欠款的差額部分計收滯納金。舉個例子:應該交10000元的公共電費,但業委會只收到了8000元,還差2000元。供電公司不會只計收2000元的違約金,而是按10000元計收的。也就是說,如果供電公司計收違約金,那麼原來老老實實交了8000元的那部分業主,也要為2000元的欠費來埋單,這是極為不公平的。供電公司計收的違約金,必須全部分攤到欠費者頭上。而如果僅僅按供電公司的違約金比率計算欠費者的違約金,那是遠遠不夠的。
因此,為了避免出現這一情況,已有業主提議,待今年的業委會換屆選舉完成後,要重新修訂規矩,對公共電費的欠費者,不能跨年才計取滯納金,因為供電公司不可能跨年後再收電費;計收的滯納金比率,要遠遠高於供電公司的計收比率。
看了上面這些比例,還有人認為不應該收取滯納金嗎?滯納金是為什麼產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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