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國家規定喝酒出事同桌人將負全部責任?

11月1日起,國家規定喝酒出事同桌人將負全部責任?

近日,網絡上出現11月1日起,國家規定喝酒出事同桌人將負全部責任這樣的消息,但查看各大專業媒體,都沒有發佈該消息,基本可以確定是假的了。目前對於共同飲酒出事、同桌人是否擔責等問題,主要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法條,對以下六種行為劃定了責任:

第一種是強迫性勸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勸酒,這種人要對被勸飲酒者發生的任何後果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是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的人,這種人要對對方因飲酒誘發的疾病以及酒後駕車肇事等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共同飲酒後任酒友駕車離開的人,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夥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量相應的責任。

第四種是共同飲酒後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人,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飲酒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種是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後駕車的人,這種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明知駕車人醉酒仍唆使其駕車的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種是酒局的組織者要承擔飲酒適度和酒後安全護送的義務,否則出事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的劃分為盡到保護醉酒人的權益有一定的道理,但從另一方面來說,飲酒的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首先對飲酒後的行為負責,是否喝酒、酒量程度均由自己掌控,酒後行為也由自己承擔,不能因為不能拒絕同桌人的勸酒而加重其同桌人的責任。宴請與接受宴請是社會交往的一種正常活動,宴請中舉杯敬酒是社交活動常識,是合法行為,如果認為人們相互間認識的、不認識的,只要被宴請或者請到家裡,大家坐上酒桌端杯喝酒,因此相互之間就必須有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那就顯得泛有些泛道德化,在實踐中也違背大眾的常識。好心好意請人吃飯喝酒,到頭來發生了事故說不定還有承擔不了的責任,很多人肯定想不通吧!

但責任如此,只是這樣以後叫我們如何能與朋友們開懷暢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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