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怎么发放?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怎么发放?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运输司机,出租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等,工作无法以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

一、深圳地区司法实践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应如何计算、发放,目前全国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深圳地区的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地区的做法如下:

1.平时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需对比“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与当地的“同期最低小时工资”:

(1)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足额支付了劳动者平时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注意:此处的“同期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要按“平时加班×150%”,“休息日加班×200%”进行折算,详见本文后附判例)

2.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小时工资或计件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怎么发放?


二、相关案例

(一)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92号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被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只要原告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劳动所得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同期深圳市最低小时工资的200%,应当认定被告已足额支付了原告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2010年6月1天,10月3天,2011年1月、2月、4月、5月、6月各1天,2012年1月4天,2010年6月、2012年1月原告的法定节假日小时工资未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小时工资的300%,上述月份原告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已足额支付;2010年10月、2011年1、2、4、5、6月被告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小时工资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0%,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0年10月、2011年1、2、4、5、6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00.83元(1100÷21.75×5×300%+1320÷21.75×3×300%-138×8)。

(二)未经审批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无效,仍按标准工时制处理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民终27958、27959号

本院认为:关于新x公司是否足额支付罗xx、闭xx两人的加班工资。新x公司主张两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并没有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包含两人姓名的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故原审认定两人实行标准工时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新x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计算无误,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三、法律依据: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怎么发放?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治理、执行、刑事辩护等领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