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加班工資怎麼發放?

不定時工作制,加班工資怎麼發放?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用人單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主要適用於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運輸司機,出租車司機,鐵路、港口、倉庫裝卸人員等,工作無法以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者需要機動作業的人員。

一、深圳地區司法實踐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工資具體應如何計算、發放,目前全國各地的做法並不統一。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及深圳地區的規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深圳地區的做法如下:

1.平時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需對比“折算後的小時工資”與當地的“同期最低小時工資”:

(1)折算後的“小時工資”,不低於當地“同期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足額支付了勞動者平時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2)折算後的“小時工資”,低於當地“同期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差額;

(注意:此處的“同期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分別要按“平時加班×150%”,“休息日加班×200%”進行折算,詳見本文後附判例)

2.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小時工資或計件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不定時工作制,加班工資怎麼發放?


二、相關案例

(一)折算後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同期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審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92號

本案相關情況及裁判結果如下:

被告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只要原告除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勞動所得的小時工資不低於同期深圳市最低小時工資的200%,應當認定被告已足額支付了原告的休息日加班工資。

原告法定節假日加班情況:2010年6月1天,10月3天,2011年1月、2月、4月、5月、6月各1天,2012年1月4天,2010年6月、2012年1月原告的法定節假日小時工資未低於深圳市同期最低小時工資的300%,上述月份原告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已足額支付;2010年10月、2011年1、2、4、5、6月被告支付的法定節假日小時工資低於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300%,故被告應當支付原告2010年10月、2011年1、2、4、5、6月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差額200.83元(1100÷21.75×5×300%+1320÷21.75×3×300%-138×8)。

(二)未經審批約定的“不定時工作制”無效,仍按標準工時制處理

審理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粵03民終27958、27959號

本院認為:關於新x公司是否足額支付羅xx、閉xx兩人的加班工資。新x公司主張兩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並沒有提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包含兩人姓名的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決定書,故原審認定兩人實行標準工時制,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新x公司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計算無誤,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三、法律依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2.《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不定時工作制,加班工資怎麼發放?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擅長勞動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事、企業治理、執行、刑事辯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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