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一)

以案释法 | 交通事故纠纷(一)

案例1

被保险人知悉并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免赔抗辩获支持

一、基本案情

董某名下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2017年,孙某驾驶董某的这辆货车,与魏某的三轮车相撞。魏某死亡。事故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孙某为主要责任,魏某为次要责任。孙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称,因投保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形,商业三者险内应免赔10%。

二、法院判决

经查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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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董某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部分签字确认,同意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予以认可。因此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提出的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免除10% 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四、法官讲法

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抗辩理由能否被法院采纳取决于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就该免赔事由向被保险人明确提示告知,并得到被保险人的签字确认。

对于保险公司确已将答辩的免赔事项提示并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签字的情况下,要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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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超载免赔的抗辩事由,向法院提交了免赔条款及被保险人董某签字的保险合同单。

法院经审查证据并经开庭质证,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理由。

图文转载自:京法网事、北京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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