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义利之辨”——朱熹“义之和处便是利”】

【千年“义利之辨”——朱熹“义之和处便是利”】

朱熹画像

朱熹是宋代理学的集大成者,以二程思想为基础,在吸收先前理学思想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庞大的“理学”体系。他将理作为世界的本体,成为人们在行动中必须遵循、服从的最高旨意,完成了将伦理道德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理论构建,其在义利观上提出“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表明了义利观问题理学伦理思想体系中的纲领性地位。

义利是普遍存在的

朱熹认为“义”与“利”可以概括和解释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和方面。他说“事无大小,皆有义利。”,并对义利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定义,认为 “义者,天理之所宜。”又说“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为义”就是通过内心的自我控制也就是“心之制”而达到事事符合宜也就是“天理”的规定。

【千年“义利之辨”——朱熹“义之和处便是利”】

朱熹书法

对于“利”朱熹认为“利者,人情之所欲”,“为利”就是计较利害于事前,如“有心要人知,要人道好,要以此求利禄,皆为利也”。

鉴于朱熹对义利普遍性和现实性的认识,他特别强调义利辨别的重要性,做出了“学无深浅,并要辨义利”的主张。

道义论的“唯义”

在道德价值领域里,基于对义做出的“天理之所宜”的定义判断,朱熹的义利观具有鲜明的道义论色彩,在他那里“为义”是作为仁人志士的唯一正确的行为方针和价值取向。在行义上朱熹坚决地反对功利,认为“若行义时便说道有利,则此心只邪向那边去”[33],认为行义必须对功利做到心无旁骛,他说:“凡事不可先有个利心,才说着利,必害于义”[34],他完全赞成董仲舒“正义不谋利”的观点,认为君子所取得行为方针应该是“只知有义而已,不知利之为利”,或者“不顾厉害,只看天理当如此”充分体现了朱熹义利观的道义论实质。

在道德价值观范围之外,朱熹并不完全否认功利。他在解释《易》所谓“利者义之和”时说:“义之和处便是利。如君臣父子各得其宜,此便是义之和处,安得谓之不利!”由此可见,朱熹从道义论的要求出发,主张人们通过维护“君臣父子各得其宜”的伦理纲常获得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赞成从肯定利的合理性的角度出发去维护义的行为,朱熹最终是要教人“只认义和处便是利,不去利上求利了”在他看来“盖凡做事只循这个道理去做,利自在其中矣”,作为君子一定不能在行义的同时另立“求利”的目的,更不能“先计其利”。

【千年“义利之辨”——朱熹“义之和处便是利”】

朱熹塑像

朱熹包含道义理论观点的义利观,是在孔孟、董仲舒义利观点基础上的总结和提升,他在义利观中极力的推崇“义”的至上地位,反对功利其实也是针对当时功利之学的挑战做出的反驳,反而愈加体现了朱熹道义论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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