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基本法”

今年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决胜之年。4月10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又一重要法治保障。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是本次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当前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主基调。

按照国家授权,《条例》规定本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行业实施监管。

上海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基本法”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万兵认为,《条例》充分考虑了地方金融组织各行业发展不平衡、差异性较大等特点,从监管共性出发完善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他透露,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加快做好配套监管细则的立改废释等相关工作,强化各项配套措施的衔接与落地。目前,该局正在全面推进有关制度的系统梳理与完善清理等工作。

丁伟指出,条例加强与现有行业准入监管规则的衔接。以指引性条款确定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条件。同时条例优化日常经营的制度供给。针对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需求,规范日常经营行为,确立审慎经营、营销宣传、经营信息报送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

完善退出机制。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四是明确行为底线。严禁“资金端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资产端的自营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的行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

条例推动运用监管科技。要求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平台,通过监管平台开展监管信息归集、行业统计和风险监测预警,定期分析研判金融风险状况。条例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风险事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明确市、区人民政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性质认定、案件处置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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