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起诉都不受理,养老保险费由谁来承担,答案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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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1984年8月,徐某进入某市棉纺厂(国企)工作至1987年11月,后因个人原因离职。

2018年7月,徐某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手续时,发现1984年至1987年没有养老金手续,不能计算养老年限。

为先行解决问题,徐某从档案馆复印了当时的劳动关系材料,由单位出具证明,自行补缴了养老保险费3500元。

该棉纺厂于2013年已改制变更为私企某纺织公司,于是徐某向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其垫付的保费3500元及相关损失7.6万元。该公司不同意,认为与自己无关,于是徐某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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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经过

该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1987年11月徐某离职,距离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一年,超过劳动人事仲裁时效,于2019年1月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徐某不服于2019年9月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徐某于2019年1月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9年9月才起诉,已超过劳动仲裁15日的起诉期限不予受理。

经查,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文尾明确:不服本通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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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1.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欠妥。劳动仲裁法规定,对收到仲裁决定书不服,15日可以起诉,是指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实体处理的情况。

本案是不予受理,根本没有进门。目前法律规定对该类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明确可以起诉,但没有明确起诉期限。

2.按照一般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权力侵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徐某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4年,已过去30多年,按一般规则也不受法律保护。

3.本案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不应受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该棉纺厂改革是在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不属于民法所称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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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一般来说,退休时人们才会去核实退休的相关问题。徐某的境遇情有可原,现仲裁不予受理,法院也不受理。也就是说,徐某的权利法律已经不再保护,很遗憾。

好在徐某已经自行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将损失降到了最低。

因涉及国企改制,徐某的情况只能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诉解决,属于政策性问题。是否纳入养老保险体系,是否符合身份,谁的责任,应由主导企业改制的相关部门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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