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研習」限制高消費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區別


「民商研習」限制高消費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區別

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限高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失信名單規定》)的規定,兩者都是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懲戒舉措。依法辨析限制高消費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納入對象、法定條件、文書送達、制裁範圍、權利救濟的區別,具有重大實踐價值。

  納入對象不同。限制高消費即限制有關人員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依照《限高規定》第三條,被限制高消費的包括被執行人本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指法院將有關人員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將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並進行不良信用記錄,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根據《失信名單規定》第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只能是被執行人。

  法定條件不同。依據《限高規定》,只要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費,限制高消費期間,原則上截至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依據《失信名單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等其他六項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名單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應該截至被執行人義務履行完畢。《失信名單規定》第一條規定的因為其他原因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時間一般為兩年,還可以依法延長或縮短。相比與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要求更嚴格。被限制高消費的不一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據《限高規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必須被限制高消費。

「民商研習」限制高消費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區別

  文書送達方式不同。《限高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信用懲戒系統)生成後通過網絡終端完成推送即為“發出”。《失信名單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制裁範圍不同。《限高規定》第三條規定,被限制消費的人,不得有坐飛機、列車,住宿高級賓館、酒店等九項消費行為;《失信名單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徵信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通報,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通報的目的是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選人用人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必須被限制高消費,誠可謂“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權利救濟不同。《限高規定》中沒有不服是否被限制高消費的救濟途徑,當事人(申請人或被限制高消費的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複議;根據《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不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可以通過申請糾正、申請複議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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