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裡有信用卡的朋友,你瞭解關於信用卡的法律知識嗎?


手裡有信用卡的朋友,你瞭解關於信用卡的法律知識嗎?

信用卡這玩意兒,目前已經非常廣泛的使用了,要說人手一卡可能有些誇張。但是,有幾張十幾張信用卡的大有人在,與其說是用明天的錢辦今天的事情,倒不如說是拆了東牆補西牆。

信用卡本來的用途就是消費者可以到特約商業服務部門購物或消費,再由銀行同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規定額度內透支。切記這裡面有一個詞語叫做“透支”,但是很多朋友已經不是用信用卡直接消費和透支了,而是直接套現。

在這個POS機氾濫的年代,誰都可以是商戶,誰都可以套現。但是,有些套現行為其實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所以使用信用卡套現的人一定要注意。

下面咱們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同時,有些朋友說,我沒有使用POS機套現,只是有些時候透支過度一時還不上了,怎麼辦?一時還不上還真沒有事,頂多就是逾期對信用度產生影響而已。但是,如果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了。

下面我就複製一些關於信用卡透支方面的法律,供持卡朋友們借鑑一下,也起到警示作用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第七條 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二)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應當根據髮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髮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九條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髮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髮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第十條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第十一條 髮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如果讀者朋友能夠將文章讀到這裡,我覺得你是用心了。複製的法律條文雖然有點多,但是真的都是乾貨呀,尤其是持有信用卡的朋友且經常透支,套現的,一定要仔細研究這篇文章,不要因為一時的慾望而造成嚴重的後果呀!

小結:信用卡確實很方便,但是一定要合理利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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