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贈予,老人遭受“無家可歸”

濟之以法,待之以慈,是為法慈。

在“無家可歸”的黃老伯身上,中華傳統“養兒防老”的美德,已經變得遙不可及,甚至連晚年如何度過,都將成為未知。

案情回顧:黃老伯是一位很隨和的老人,和老伴生活在皇城根下,有著北京人特有的風情。但老伴在幾年前離開人世,只剩下黃老伯和兒子一起生活。隨著年事的增高,老伯一心想著要“財富傳承”,並由兒子養老送終。在2009年10月將唯一的一套住房辦理了贈與公證,產權過戶也登記在兒子名下。

但事與願違,兒子得到房產後,經常謾罵侮辱黃老伯,甚至將老伯掃地出門,使其落到無家可歸的悲慘境地,老伯期待兒子贍養的美好願望,徹底破滅。兒子害怕老人反悔撤銷贈與,在一個月之內以低於市值的價格,將房產賣出並過戶。

謹慎|無償贈予,老人遭受“無家可歸”

法慈律師分析:無條件贈與能否被撤銷?第三人善意取得還是惡意串通?房產究竟還能不能被追回?老伯迫於無奈,決定撤銷贈與房屋,毅然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律師尋求幫助。

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至高維護,法律風險的嚴格把控,從物權確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以及遺產繼承等法律關係的層層剖析,最終維權成功。

一、訟爭房屋雖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但屬於惡意串通,認定行為無效,應予以返還原物。

二、根據物權登記的公示公信效力,確定訟爭房屋的產權仍歸黃老伯等繼承人所有。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192條: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此處的扶養義務不論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受贈人都必須履行,其不履行即構成贈與的撤銷事由。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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