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世後,兒媳拒絕“爺孫”見面合理嗎?

兒子去世後,孫子跟著其母親生活。當爺爺奶奶提出探望孫子卻屢被拒絕時,老人心焦又無奈。孩子母親有無權利拒絕爺爺奶奶對孩子的探望?

兒子去世後,兒媳拒絕“爺孫”見面合理嗎?

基本案情

小男孩徐某承的父親徐某於2016年1月因病去世。此後,徐某承由其母親冼某菁獨自撫養。同年2月,爺爺奶奶徐某炳、王某烈與冼某菁簽訂協議,約定此前由徐某炳出資、以徐某名義購買的某華花園16**號房和某東大廈8**號房的物業租金由冼某菁代收,用於保障冼某菁及徐某承的生活、學習等。

徐某去世前,冼某菁一家三口常常探望兩位老人,相處和睦。徐某去世後,因遺產繼承問題,冼某菁多次拒絕二人探望孩子。

徐某炳、王某烈認為:

自己已承擔孫子生活、學習上的大部分支出,享有探望權。

冼某菁認為:

兩位老人並無直接參與撫養,租金也僅是提供了部分經濟上的協助,不屬於二人對孫子承擔了撫養義務的情形。因此,她認為兩位老人不享有探望權。

徐某炳、王某烈遂向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冼某菁協助其探望孫子徐某承。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徐某炳、王某烈可每月探視徐某承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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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雖然探望權在法律規定當中限於父母對子女的探望,但從社會公德、家庭倫理道德的角度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是人之常情、生活所需及精神所要。在不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的情況下,應當予以支持。

冼某菁作為孩子的母親,在徐某去世後成為徐某承的監護人及直接撫養人,符合法律規定及徐某承健康成長的需要。在此前提下,徐某炳、王某烈作為祖父母不能直接撫養徐某承亦在情理之中。

徐某炳、王某烈自願將其可取得的租金收益交由被告作為徐某承的學習、生活費用,在一定程度上分擔了冼某菁的撫養責任,應視為二人在現有的條件下對徐某承承擔撫養責任的方式。因此,徐某炳、王某烈要求定期探視徐某承的訴求,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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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後語

兒女繞膝是天倫之樂,含飴弄孫乃人之常情。法律的價值在於以公平、和諧的理念評判社會生活中不斷湧現的權益需求,並以賦予權利、課以義務的方式對合理的權益加以確認和保護。

祖孫之間的血緣聯繫和親屬關係本身是探望權正當性的基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積極分擔喪偶兒媳、女婿撫養未成年子女責任的情況下,其合情合理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理應得到尊重和保障。這對寬慰喪子老人、陪伴孩子健康成長、促進家庭和諧融洽、維護社會穩定都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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