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三千元!興國縣首例涉疫情詐騙案一審宣判

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三千元!興國縣首例涉疫情詐騙案一審宣判

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三千元!興國縣首例涉疫情詐騙案一審宣判

4月13日,經興國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被告人曹某某詐騙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曹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案系興國縣首例涉疫情詐騙案。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至2月期間,被告人曹某某在QQ群、微信群、58同城等軟件上發佈“醫用口罩,量大可預訂”、“醫用口罩,可下單預訂”等虛假信息,以販賣口罩為由,騙取了被害人郭某、米某、徐某等6人共計人民幣425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有口罩出售的事實,利用網絡信息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鑑於被告人曹某某繫累犯且具有坦白、已退繳全部贓款、認罪認罰的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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