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搶奪方向盤獲刑三年六個月

山東鄒城一男子酒後騎電動車一路蛇形,因公交車超車與司機發生爭執,毆打司機並搶奪公交車方向盤。2019年8月19日,經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郭彪被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以案说法 | 男子酒后抢夺方向盘获刑三年六个月

年過五十的郭彪平時沒啥愛好,就喜歡搓個花生米喝上半斤小酒。今年1月29日下午,酒足飯飽的郭彪接到媳婦指令,要他到超市買東西。半斤小酒暈暈乎乎,小風一吹晃晃悠悠,郭彪騎上電動車一路畫著波浪線地出發了。

當郭彪騎到李官橋附近時,公交車司機翟某駕駛一輛203路公交車來到他的車後。因為郭彪行駛在機動車道上,左右搖擺速度又慢,一直跟在其身後的翟某決定超車。當公交車從郭彪左側超車又行駛至其前方時,郭彪感覺公交車是在故意 “別”自己的車。

以案说法 | 男子酒后抢夺方向盘获刑三年六个月

郭彪怒不可遏,便加快速度,騎著電動車一路風風火火地追趕公交車。當公交車靠站停車時,郭彪一把將電動車停在公交車車頭前面,罵罵咧咧地上了車。

“讓你別我,讓你別我!”郭彪抓著公交車司機翟某的衣領將其拉下公交車,並接連打了翟某幾下。郭彪邊罵邊打,翟某隻顧躲閃,怎麼勸說都無濟於事。這時,同事孫某開著另一輛203路公交車來到現場。

翟某奮力掙脫郭彪,趕忙上了自己的公交車,組織乘客換乘孫某駕駛的公交車。郭彪見翟某和乘客都換了車,也不依不饒地跟著上了車。

以案说法 | 男子酒后抢夺方向盘获刑三年六个月

“他上車後就站在我旁邊,還對著我同事罵罵咧咧的,幾次拉扯我同事的衣服,我和乘客都勸他下車,他不聽。”公交車司機孫某見多次勸阻郭彪無效,就稱要將其帶到派出所報案,郭彪無動於衷。

當公交車行駛至前方一處賓館時,郭彪開始要求司機停車,司機以此處沒有站牌不能停車為由拒絕了郭彪。郭彪繼續辱罵恐嚇司機,司機孫某仍未停車,隨後郭彪實施了更加偏激的行為,拽住了司機孫某的胳膊,欲搶奪方向盤。

當時公交車正以每小時40公里的速度行駛在鄒鮑路與溫馨路交叉處,此處車輛密集,人流眾多,由於郭彪的拉拽,公交車方向盤向右偏轉,車頭也迅速發生偏轉,車上乘客驚慌失措,紛紛站了起來,司機孫某立即停車,當即報警。

“如果不是及時回正方向,車輛衝入人群極有可能發生追尾、碰撞、碾壓等危險,帶來人身和財物損傷”,司機孫某事後仍然心有餘悸。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彪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拉拽駕駛人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鑑於郭彪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以案说法 | 男子酒后抢夺方向盘获刑三年六个月

為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今年年初,兩高一部(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根據相關法律出臺了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同時指出,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乘客等人員有權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檢 察 官 提 醒

生命無小事,安全大於天。無論基於什麼原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都不能與司機發生爭執,更不能實施搶奪方向盤、毆打司機等違法犯罪行為。提醒廣大乘客,切勿因一時衝動而身陷囹圄;司機遇到突發事件,要沉著冷靜、保證乘客安全;呼籲其他乘客及時制止不法行為,共同維護行車安全。若有人罔顧法律規定肆意妄為,那結果也只能是為自己的衝動買單。

本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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