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廣東平遠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六個月,緩刑一年

非法持有槍支,廣東平遠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六個月,緩刑一年


近三年來,我院共辦理非法持有槍支類案件21宗,涉案槍支以火銃獵槍為主。接下來平檢君就給大家介紹最近辦理的一宗非法持槍狩獵的案件。


案情再現

2019年12月30日晚,丘某某持槍支1支、子彈若干乘坐廖某某駕駛的小汽車前往平遠縣上舉鎮龍文村爐下附近山林狩獵。次日凌晨1時許,狩獵未果的丘某某乘坐廖某某的上述車輛回家途中被公安民警查獲,當場查扣丘某某持有的槍形物一支,子彈五發。經廣東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丘某某處查扣的槍形物是以火藥為動力的自制仿12號獵槍,具備槍支性能。


非法持有槍支,廣東平遠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六個月,緩刑一年


我院於2020年3月10日依法提起公訴,平遠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丘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的行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即要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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