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在某商鋪買了一個9元熱水袋,結果爆裂獲賠2400元…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9日下午,周先生在梅州市平遠縣石正鎮某百貨鋪買了一個熱水袋,當天晚上使用熱水袋過程中突然發生爆裂,滾燙的熱水噴湧而出,導致周先生左腿大面積燙傷,後在家人的陪同下就醫治療。次日與該百貨鋪協商賠償事宜,商家只願賠償100元,周先生對此表示不滿。於是周先生請求消委會協助解決。

【調解過程及結果】

經調查瞭解,周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賠償數額上。百貨鋪稱一個熱水袋才賣9元,而且發生爆裂未必是產品的質量問題,也有可能是周先生使用不當造成的,所以只能賠償100元。周先生則稱,熱水袋在購買當天第一次使用就發生了爆裂,並且造成腿部大面積的燙傷,後期仍需要持續的治療,且短期內無法工作,應當作出3000元的賠償。經工作人員耐心細緻的調解,明晰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於達成一致意見:百貨鋪賠償周先生各項損失合計2400元。

周先生在某商鋪買了一個9元熱水袋,結果爆裂獲賠2400元…

【案例評析】

新購熱水袋當天第一次使用中就發生爆裂,致消費者燙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根據上述規定,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保障權,經營者則具有保障消費者安全的義務。雖然熱水袋發生爆裂的直接原因不明,但根據《消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消費者享有求償權,有權要求經營者對其損害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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