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國民政府最高法院舊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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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國民政府最高法院舊址


最高法院位於中山北路101號(原251號),現為江蘇省糧食局、省地方誌辦公室等單位辦公地。

最高法院是國民政府的最高審判機關,它成立於1928年11月。在行政上,最高法院隸屬於國民政府司法院。內設院長和首席檢察官各一人,有民事庭、刑事庭、書記廳、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和設計考核、律師懲戒複審、法規討論等委員會。最高法院根據三級三審終審制原則,負責受理不服各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二審判決而上訴的民事、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分院裁定而抗訴的案件,以及非常上訴案件及復判特種刑事案件和二審裁判的再上訴案件,對全國性重大案件作一審終審判決。歷任院長為徐元浩、林翔、居正、焦易堂、李管、夏勤、謝瀛洲。

最高法院最初在漢中路附近一所教會學校舊址辦公。1932年7月1日,最高法院以房屋陳舊、工作不便為由,向司法院呈請擇地興建辦公大樓。於是在中山北路南側購地28.3865畝(約18923平方米)。同年,最高法院辦公大樓由過養默建築師設計,東南建築公司施工,1933年5月落成。院門面朝中山北路,門樓高大,中通一個拱形門洞;主樓為三層,鋼筋混凝土結構,佔地面積1703.19平方丈,共有276間辦公用房,屬於西方現代派風格,主樓無論正視還是俯視均呈“山”字牆,寓意執法如山。沿大門兩側原各有一道“山”字牆,與主樓相呼應,可惜在90年代初被拆除,代之以銀行、商店、酒家。另外,還有磚木結構的中式樓房和平房以及防空洞等建築。在大門與主樓之間,設有一座平面呈圓形的噴水塔,塔頂形似蘑菇和雨傘,使人過目難忘。在這裡辦公的除了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外,還有最高法院檢察署(隸屬於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與最高法院檢察署在抗戰期間遷往重慶,抗戰勝利後遷回中山北路原址辦公。1949年4月結束使命。1950年9月至1967年3月,這裡曾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院址。

1933年4月26日,江蘇高等法院借用江寧地方法院第二審判庭,以“危害民國罪”判處陳獨秀(1879~1942年)等人有期徒刑13年。陳獨秀等人當即表示不服判決,口頭聲明提出上訴。隨後通過律師將上訴書遞交給國民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受理陳獨秀等人的上訴案件後,拖延了一年多時間,於1934年6月30日審理終結。7月20日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進行宣判:撤消原審判決陳獨秀等人的褫奪公權部分,將陳獨秀等人的有期徒刑13年減輕為8年。之後,陳獨秀被關押於老虎橋監獄,直到1937年8月23日才提前釋放。抗戰勝利後的幾年間,最高法院先後終審判決汪偽國民政府立法院副院長繆斌(1902~1946年)、汪偽立法院長(汪精衛死後任汪偽國民政府代主席)陳公博(1892~1946年)、汪偽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委兼中央黨部組織部部長梅思平(1898~1946年)、汪偽中央宣傳部長林柏生(1902~1946年)、汪偽行政院副院長兼外交部部長褚民誼(1884~1946年)、偽維新政府行政院長(後任汪偽國民政府監察院長、立法院長)梁鴻志(1883~1946年)、汪偽南京特別市市長周學昌(1898~1948年)、汪偽考試院長(後任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兼內務總署督辦)王揖唐(1877~1948年)等大漢奸死刑。

1992年,該舊址被列為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2001年7月,又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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