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旧址

民国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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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旧址


最高法院位于中山北路101号(原251号),现为江苏省粮食局、省地方志办公室等单位办公地。

最高法院是国民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成立于1928年11月。在行政上,最高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院。内设院长和首席检察官各一人,有民事庭、刑事庭、书记厅、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和设计考核、律师惩戒复审、法规讨论等委员会。最高法院根据三级三审终审制原则,负责受理不服各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二审判决而上诉的民事、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分院裁定而抗诉的案件,以及非常上诉案件及复判特种刑事案件和二审裁判的再上诉案件,对全国性重大案件作一审终审判决。历任院长为徐元浩、林翔、居正、焦易堂、李管、夏勤、谢瀛洲。

最高法院最初在汉中路附近一所教会学校旧址办公。1932年7月1日,最高法院以房屋陈旧、工作不便为由,向司法院呈请择地兴建办公大楼。于是在中山北路南侧购地28.3865亩(约18923平方米)。同年,最高法院办公大楼由过养默建筑师设计,东南建筑公司施工,1933年5月落成。院门面朝中山北路,门楼高大,中通一个拱形门洞;主楼为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1703.19平方丈,共有276间办公用房,属于西方现代派风格,主楼无论正视还是俯视均呈“山”字墙,寓意执法如山。沿大门两侧原各有一道“山”字墙,与主楼相呼应,可惜在90年代初被拆除,代之以银行、商店、酒家。另外,还有砖木结构的中式楼房和平房以及防空洞等建筑。在大门与主楼之间,设有一座平面呈圆形的喷水塔,塔顶形似蘑菇和雨伞,使人过目难忘。在这里办公的除了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外,还有最高法院检察署(隶属于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与最高法院检察署在抗战期间迁往重庆,抗战胜利后迁回中山北路原址办公。1949年4月结束使命。1950年9月至1967年3月,这里曾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址。

1933年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借用江宁地方法院第二审判庭,以“危害民国罪”判处陈独秀(1879~1942年)等人有期徒刑13年。陈独秀等人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口头声明提出上诉。随后通过律师将上诉书递交给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受理陈独秀等人的上诉案件后,拖延了一年多时间,于1934年6月30日审理终结。7月20日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宣判:撤消原审判决陈独秀等人的褫夺公权部分,将陈独秀等人的有期徒刑13年减轻为8年。之后,陈独秀被关押于老虎桥监狱,直到1937年8月23日才提前释放。抗战胜利后的几年间,最高法院先后终审判决汪伪国民政府立法院副院长缪斌(1902~1946年)、汪伪立法院长(汪精卫死后任汪伪国民政府代主席)陈公博(1892~1946年)、汪伪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兼中央党部组织部部长梅思平(1898~1946年)、汪伪中央宣传部长林柏生(1902~1946年)、汪伪行政院副院长兼外交部部长褚民谊(1884~1946年)、伪维新政府行政院长(后任汪伪国民政府监察院长、立法院长)梁鸿志(1883~1946年)、汪伪南京特别市市长周学昌(1898~1948年)、汪伪考试院长(后任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兼内务总署督办)王揖唐(1877~1948年)等大汉奸死刑。

1992年,该旧址被列为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7月,又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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