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朗以案說法」老人撞倒孩子被攔勸阻後猝死,誰來負責?

Who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udden death of the old man who knocked down the child after being stopped?

「索朗以案說法」老人撞倒孩子被攔勸阻後猝死,誰來負責?

【索朗以案說法】老人撞倒孩子被攔勸阻後猝死,誰來負責?(該圖片來源於網絡)

一、案例回顧

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為郭某某的近親屬,郭某某患多種疾病,2019年9月住院後於當月16日出院。

2019年9月23日19時40分許,郭某某騎著自行車從信陽市羊山新區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區南門廣場東側道路出來,在南門廣場與5歲的羅某某相撞,造成羅某某右頜受傷出血,倒在地上。同住這一小區的孫某見狀後將羅某某扶起,並聯系羅某某的母親,讓郭某某等待羅某某家長前來處理。郭某某稱是羅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離開。就此,郭某某與孫某發生爭執。

孫某站在自行車前面阻攔郭某某,不讓郭某某離開。雙方爭執過程中,郭某某情緒激動。某物業公司保安李某、吳某某前來相勸郭某某。郭某某將自行車停好,坐在小區內石墩上,不到兩分鐘倒在地上。孫某撥打急救電話。郭某某經搶救無效,因心臟驟停死亡。

法院判決:孫某阻攔郭某某的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其行為符合常理,不具有違法性。

爭議焦點

郭某某猝死,是否由孫某阻攔導致,孫某是否應承擔責任?

在阻攔過程中,雖然孫某與郭某某發生言語爭執,但孫某的言語並不過激,雙方沒有發生肢體衝突。本案中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孫某有其他不正當或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孫某的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後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郭某某自身患腦梗、高血壓、糖尿病、繼發性癲癇等多種疾病,事發當月曾在醫院就醫,事發前一週出院。從時間上看,孫某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後果先後發生,但孫某的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結果,郭某某實際死亡原因為心臟驟停。孫某對郭某某死亡後果的發生沒有過錯。雖然孫某阻攔郭某某離開,誘發郭某某情緒激動,但事發前雙方並不認識,孫某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種疾病。孫某阻攔郭某某的行為目的是了保護兒童利益,並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過失,對郭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在郭某某倒地後,孫某撥打急救電話予以救助,沒有過錯。孫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律師提示

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確定孫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需要分析孫某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孫某阻攔郭某某離開的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孫某是否有過錯。對此,具體分析如下:

一、孫某的阻攔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其行為符合常理,不具有違法性。在阻攔過程中,雖然孫某與郭某某發生言語爭執,但孫某的言語並不過激,雙方更沒有發生肢體衝突。本案中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孫某有其他不正當或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二、孫某的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某某死亡的後果。郭某某自身患腦梗、高血壓、糖尿病、繼發性癲癇等多種疾病,事發當月曾在醫院就醫,事發前一週出院。雖從時間上看,孫某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後果先後發生,阻止行為可能致使郭某某情緒激動,誘發心臟病突發死亡,但孫某的阻攔方式適當,且孫某與郭某某並不相識,在阻止郭某某離開時對郭某某身體情況並不知情,故兩者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三、孫某對郭某某死亡後果的發生沒有過錯。如前所述,雖然孫某阻攔行為是郭某某情緒激動的誘因,但是事發前,孫某與郭某某並不認識,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種疾病。孫某阻攔郭某某的行為目的是了保護兒童利益,不存在任何侵害郭某某的故意,孫某主觀上具有完全的正當性,客觀上沒有任何不適當;而且在郭某某倒地後,孫某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予以救助。孫某對郭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其對郭某某的死亡後果發生沒有過錯。此外,成人在小區內騎自行車通行確有注意他人尤其是兒童安全的義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