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假退休”遭刑事處罰

【以案說法】“假退休”遭刑事處罰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使勞動者在年老失去勞動能力之後,穩定獲得收入、滿足生活保障、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保障制度。然而有些人卻打起了養老保險的主意,在未達到退休年齡或其他退休標準的前提下虛假辦理退休,以期不勞而獲。

簡要案情

2019年3月25日,包頭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接到“關於王某某疑似騙取養老保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的函”,函內通報王某某提供虛假材料辦理退休,涉嫌騙取養老保險。經依法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未到退休年齡,委託其表弟劉某(已故)為其辦理退休,並提供虛假辦理退休需要的個人檔案、結婚登記申請書等相關材料,自2012年3月起王某某共多領取養老金118050元。經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對自己詐騙的事實供認不諱。認定上述犯罪事實證據如下:訊問筆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調取的王某某個人檔案及結婚登記申請書等材料予以證實。2019年8月8日,王某某被昆都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案件點評

一、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共擔、互助、共濟的原則建立,具有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作為參保人既享受社會保障帶來的福祉,又要嚴格履行義務、遵守規則,任何自作聰明的行為都可能觸碰法律底線、受到嚴厲制裁。

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屬於詐騙公私財物行為,因此此類行為應當定詐騙罪而非保險詐騙罪。

三、在虛假騙取社會保障行為過程中,如對工作人員進行賄賂,涉嫌構成行賄罪。

四、以下幾種行為均構成對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詐騙行為,值得警醒。

(一)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二)遺屬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遺屬撫卹金;

(三)冒用他人檔案材料或偽造人事檔案材料參保退休騙取養老金;

(四)退休人員被判刑、失蹤,直系親屬不按規定期限報備,冒領養老金;

(五)偽造死亡證明、虛構死亡時間,騙取養老金及喪葬費;

(六)虛構勞動關係,偽造參保資料辦理參保補費手續騙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以案说法】“假退休”遭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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